股东离婚,简单而又复杂问题
生活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个问题,A白手起家,拉了几个合伙人创办了一家企业,生意红红火火,后续也进行了好几轮融资。可是,不料商场得意,情场失意。由于一门心思做生意,A与妻子B日渐疏远,走到了离婚的分岔路口。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问题出现了,B能否就A所拥有的公司股权提出分割的要求呢?
这个场景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更是频繁发生,最著名的当数土豆创始人王微和杨蕾的离婚案。这一案件可以说引起了巨大的震荡,投资人开始惶恐,甚至催生了所谓的土豆条款。
什么是土豆条款?
2007年8月,王微和杨蕾在香港登记结婚,在巴厘岛举办了婚礼,耗资数百万。一年不到,两人就貌合神离,经三次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相关财产另案处理。
两人分手的信息传出,网络舆论一片哗然。鉴于前夫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多家股权份额及所有者权益,正在筹划土豆网美国上市,杨蕾的代理律师瞄准命门,对其公司股权提出诉讼保全,冻结了王微名下土豆网公司38%股权,并限制过户或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豆网美国上市的进程。
土豆条款最初源自上海PE(私募)业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条微博:听说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此人为上海暴雨娱乐公司首席执行官,与王微并不相识。王微看到这条微博后,对此添加了一句精辟的注解,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大伙儿一起努力,在公司治理史上留个名。简单说,土豆条款就是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变动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何平衡股权与感情?
土豆条款本身可行性不强,甚至有限制婚姻自由的嫌疑。那么在公司经营中应该如何避免因股东离婚而带来的震荡呢?
一方面,约定股权为创业者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创业者同意与配偶分享股权变现利益,做到钱权分离。这种方法可以保障公司股权与团队的稳定性,又兼顾配偶合理的经济利益,稳固创业者后方的和谐家庭关系。
夫妻感情本来是家事,但确会影响公司大局,公司的事又会殃及投资人大家的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社会也不会稳定了,每个家庭的和谐幸福是大家的良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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