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我闺蜜离婚了,财产怎么分之夫妻共同债务(二)

我闺蜜离婚了,财产怎么分之夫妻共同债务(二)

作者: BOSS侨理财观点 | 来源:发表于2019-07-11 18:29 被阅读0次


    高净值家庭的婚姻财富风险--《婚姻家庭财富法律风险管理》

    上次讲到父母出钱帮子女买房的应对策略,我们今天继续分享

    连载,总共分3次分享。

    婚后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高某男和姜某女毕业之后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两人因工作关系相识,日久生情,很快两人便互生好感谈起了恋爱。


    交往了几年后,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


    高某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门市房,在婚后出租门市房并收取租金;

    姜某的父母在两人结婚时赠与了现金100万元。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两人也有过一段羡煞旁人的恩爱生活。


    但是后来双方由于工作的原因而经常分居、聚少离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再生活在一起。


    2014年高某来到法院起诉姜某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予离婚,


    半年之后高某又再一次提起离婚诉讼,

    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门市房的租金收益共计70万元以及一套房产。


    知识点归纳: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应对策略

    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案例简介

    丽丽与亮亮夫妻双方在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男方到北京工作,后来创业自己开办公司,女方在里面带孩子。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女方有时间就开始创业,女方凭借着自己的天资聪明 加上抓住了好的机会同时也很勤奋,很快的就开辟出了自己的一份天地。


    在沈阳购买了两套房产,多是黄金地段,两套房产价值大概也有300万元,也攒了一些存款,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100万左右,生活很富足,但是跟老公的关系一直很冷淡,老公最开始去北京的几年每年还能回家几次,后来次数越来越少,最后两年干脆就不太联系了。


    有一天女方无端接到了法院的查封裁定,说女方名下的两套房产,及银行的100万存款均被北京市某区法院查封。


    女方百思不得其解,通过朋友来到律所,后来经过询问得知,他丈夫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的问题需要向银行贷款,这样女方就配合男方签字了,贷款金额是500万。


    丽丽表示她其实跟老公也几乎没有什么感情了,当时也考虑孩子太小,一心就想赚钱照顾儿子,所以就没想那么多,也就没有着急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感觉后悔莫及。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推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欠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很多因为该条受害的人,还成立了一个“反二十四条联盟,迫使最高院出了一个补充规定,说的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或者是一方所欠的赌债、吸毒违法犯罪的债务,这也可以反映出法律 的一个原则,违法利益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其实这个原则在这条没出来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2、但是还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今年1月18日生效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你债权人就要找夫妻两个人签字

    如果不是夫妻双方两个人签字的,如果是所借的款项符合家庭日常开支如借款一万元,那么即使没有两个人签字法院也会认定这个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数额很大50万只有一方签名,那么你债权人就要举证证明他们这个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的经营否则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应对策略

    离婚分割的法律风险

    王宝强的离婚案司法程序全部终结,离婚最后一项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也签字生效并开始执行。由于在审理中涉及马蓉在婚姻内的过错,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近两个亿的分割对王宝强有所倾斜,“他获得了应有的财产”。律师表示,这个一度沸沸扬扬的官司,终于划上了"终止符"。

    此次协议分割的双方财产涉及股权、房产、车、有价证券、海外的房子等资产,总值近两亿元。

    正是因为离婚官司中认定了马蓉在婚姻中的过错,给王宝强造成了精神损害,在财产分割中被法院认为应该给予补偿。

    为此,这近两亿财产向王宝强方有所倾斜,即王宝强分得的数量更多。目前,财产分割经朝阳法院调解结束,两人已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协议生效,正在执行阶段

    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老王与王太太在年轻时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在第一次见过面后觉得彼此还算谈得来,之后又相约见了几次面,两人觉得自己也到了结婚的年龄加上家里人又一直催,不久两人便登记结婚了。


    老王的父母十分高兴,给小两口全款买了一套房作为婚房,另外又送了两人一套商铺。


    王太太的父母则是送了小两口一辆车。婚后两人一起创业,事业越做越好。公司股权市值过亿,有现金资产8000万。


    婚后两人像大多数夫妻一样平平稳稳的过着日子,不久后两人的女儿王大宝出生了,王太太经人推荐买了两份保险。


    一份为重疾险,投保人为自己和丈夫老王,被保险人为女儿王大宝,受益人为自己和老王;


    另外还购买了一份年金险,投保人为自己和老王,被保险人为女儿王大宝,受益人为自己和老王。


    就在王太太以为生活就会一直这样平稳下去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偶然间王太太发现了老王与其老同学小林的婚外情,并且老王与小林还生育了一非婚生子王二宝。


    王太太虽无法接受,但是考虑到女儿马上就要高考了,便想着自己先搜集证据,等女儿高考结束后再离婚。


    但没想到此时又一个意外接踵而至,王太太被查出身患重疾。


    为了防止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楚、生活不能自理,老王与小林卷走自己的财产,王太太找到了律师。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今天先分享到这里,下一次要分享的是遗产与遗嘱相关案例,敬请期待哦

    大家有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将请最专业最资深的律师为您解答。本文由“BOSS侨理财观点”发布,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我闺蜜离婚了,财产怎么分之夫妻共同债务(二)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mxqjkc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