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吃肉。
肉是动物的肉。
猪的羊的牛的,都爱吃,还有鱼肉虾肉各种肉,吃过最奇葩的肉可能是狍子肉,兔子肉应该我吃过,当然也包括狗肉。
肉好吃,所以我爱吃,我吃肉的时候很开心,而且我还很爱小动物。
有些人说,你吃狗肉就不爱狗。狗对人类有感情等等。
对,狗对人类有感情,但我嘴里的这条狗对我没有感情,更重要的是,我对他没感情,也没有人对他有感情。要不要吃它从来不是以它对我有无感情为界,在农村,人们吃掉的猪也对主人有感情。要说是以我和其他人对它有没有感情为界,还差不多。
我们要不要吃动物,或者说长的可爱的,对人友善的动物。这是一个什么问题?是一个讨论我们应该把对动物的感情放在什么位置上的问题。
为什么提到狗肉,反对吃狗肉的声音就这么的大?我觉得原因是这些人太爱狗了,这种对动物的感情实际上有点过头了。你爱你的狗,你不会吃它。我爱我的狗我当然也不会吃它。但是,如果这条狗所有人对它都没有感情,我又需要吃它,为什么不能吃呢?
当然,我不会傻到把狗分为“肉狗”和宠物狗两种。什么宠物狗不能吃,“肉狗”就是用来吃的,甚至编出来肉狗对人类没有感情这种话。
这种遮遮掩掩的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怎么解决问题?很简单,刚才说到,我对这条狗没有感情,我吃了它,这是我的自由。别人不能妨碍我的自由。别人对这条狗没有感情,我吃了它,我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我吃他是我的自由。这符合《论自由》里面提到的,社会与个人生活的界限即:
当一个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时,他就是自由的,社会不应该干涉他的个人生活。
当然法律不是根据这句话确定权利集团和个人自由的界限的,它比上述准则更为严格。
话说回来,如果你觉得别人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碍了你的眼,不好意思,这是你自己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我们吃掉这只动物或杀掉这只动物获利这个问题,到这里答案已经显而易见了,即:“杀掉这个动物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我们就无权干涉杀动物的人。”
多年以前,一段虐杀猫咪的视频引发了全社会的轰动。柴静在自传《看见》里面描写了她采访虐猫女人的过程。由于社会压力,虐猫女人精神近乎崩溃。
那么虐待动物的行为,我们应不应该干涉?即使他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这个人选择虐待动物,是为了发泄自己施暴的欲望,任凭心里的恶之花生长,满足自己的控制和支配的欲望。这人心里的恶总会结果,之所以选择发泄在动物身上,是因为不用负任何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虐待人不用负责任,她会觉得人和动物虐待起来并无区别,甚至虐待人更能满足他。
发达国家有针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我国还没有。为什么虐待动物不可以,杀掉动物是正常的?
虐待动物,是伤害他人的替代品,像廉价的毒品一样,买不起冰毒的时候,就来上一剂。吸食廉价的毒品很容易变成吸食冰毒,虐待动物很容易转变为伤害人类。这种人对社会是有威胁的,所以在他还没有动手伤害他人之前我们应该对他的这种行为加以干涉。
我一直觉得,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话说的简直不讲道理。
买卖是一定要发生的,需求是一定有的。当我们还茹毛饮血的时候,我们猎杀动物,获取动物身上宝贵资源。如果这时候,我们发现林子里的某动物被人类猎杀到是数量及稀少的程度,就会停止猎杀,给动物繁殖的时间。和捕鱼人要留下小鱼一样,动物数量减少,我们主动停止捕杀,这是一种智慧。
所以呼吁人们不要杀害动物算是讲道理吗?需求一直存在,买卖一直存在,这个时候应该想办法控制供需平衡才对吧。养殖也好,寻找替代品也好,即便是为了让动物繁殖暂时不进行猎杀也好,怎么说也用不到不要杀害这种字眼。杀害意指人类猎杀动物是错误的行为,我从来没觉得我吃猪肉有什么错。
我们爱动物,但不能停止猎杀动物,因为动物身上有我们需要的资源,而我们需要这些资源。
所以,我们爱动物也应该有分寸,人比动物重要太多,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对动物进行捕杀,并没有错。
吃狗肉不要有负罪感,因为你需要狗肉,而且,没有人爱那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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