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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7日读书笔记

2024年3月17日读书笔记

作者: 龙套哥萨克海龙 | 来源:发表于2024-03-16 23:52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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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按“故吏”之事于东汉为盛。秀孝向州郡长官称“故吏”,因为原则上他们都应先历州郡吏职,为长官僚属。

    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按“故吏”之事于东汉为盛。秀孝向州郡长官称“故吏”,因为原则上他们都应先历州郡吏职,为长官僚属。

    秀才、孝廉二科,与尤异、廉吏便有些接近了,因为它们都举自在职官吏。当然,四者还是有差别的,尤异偏重考课,举自守令;廉吏重在吏能,声望较秀孝为低,秀孝偏重举士,孝廉举后还须为郎宿卫,而廉吏则直接迁补,它们仍不相同。

    西汉后期,随儒生政治影响之扩大,儒术的神道化、复古化倾向日益严重地冲击着“霸王道杂之”的传统,并最终导致了王莽“奉天法古”的大规模改制变法。这一变法从儒家经典之中寻求理想社会的蓝图,把合于古制的祭礼、服色、历法、陵庙、明堂、辟雍、乐舞、田制、币制、官制、地名等等的复兴,视为“天下归仁”的标志甚至内容,并辅之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符箓谶纬、魔法巫术之类。战国秦汉数百年来形成的官僚理性行政,因而受到严重损害。

    意识形态上儒术仍被尊崇,甚至谶纬之学也依然盛行于世,但它们对行政领域的非理性影响,则已受到充分抑制;在行政领域中,王朝着意强化吏治。《后汉纪·光武帝纪》:“是时宰相多以功举,官人率由旧恩,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郑兴请“愿陛下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光武不从。

    儒家之“以德取人”,体现了一种对人格美德、家族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作明确区分,对个体人生、社会生活、文化活动和政府行政不作明确区分,甚至还有意识地使之以某种精致的方式互相混溶、互相渗透起来的思想特色。

    在“德”之内容上,法家只认可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家族道德、社会公德甚至职业道德的践履,都升华为人格美德来加以理解。

    “德”、“能”关系,确实是古代选官问题的论辩焦点之一。人们也致力于使得二者达到协调的探索。《周礼·夏官·司士》:“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这即是一种处理方式。

    东汉初年始王朝致力于理性行政的重建,由之在选官中建立的“试职”、“累功”之法,使察举制在最初就隐含着的“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充分发展,获得了更为制度化的形态。由此,自郡县属吏取人,也就成了汉代察举的又一重大特点。

    “试职”、“累功”之法,是同时适用于儒生文吏的。因为按规定只有“德行尤异”者才“不须经职”,那么,以经术得举的儒生就不能免去“试职”、“累功”之事。虽然儒生之“轨德立化”也不妨谓之为“能”,但吏事政务原为文吏之所长,那么这一制度,就将更有利于“以事胜”的文吏,而不利于“以职劣”的儒生。

    儒生与文吏在吏治选官上的矛盾冲突,固然在一个时期内演化出如上结果,可是从更长的时期来看,这种冲突的深远影响却是在另一方面上表现出来的,这就是儒生与文吏的融合。

    王充对那种“义理略具”就转习文法之风的批评,恰恰说明他之所谓“儒者寂于空室”,是指那些徒能讲诵不涉官务的儒生,他们因不能“典城牧民”而在仕途上不甚顺利;而社会上大量出现的却是那种既通一家章句,又兼明文法律令的亦儒亦吏式人物,这种人物的涌现已经成为一种深刻的时代潮流。

    “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正是两汉四百年儒生与文吏长期对立的归宿。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既熟知儒家经典,又通晓文法律令的角色,构成了中国古代士大夫群体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成分。东汉选官“以能取人”的方针和“试职”、“累功”的方法,有力地促成了这一变迁。由之,儒生与文吏的冲突,在二者的接近与融合中渐趋消解。而如我们在后文中将要看到的那样,这反过来又将反作用于选官制度的变迁。

    东汉顺帝时期,察举制又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这就是阳嘉元年建立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制度。与以德行为标准的“以德取人”和以功能为标准的“以能取人”都不相同,这一制度,把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考试,作为认定居官资格的手段。对之,我们称之为“以文取人”。

    其要点大略有三:第一,被举者限年四十以上;第二,以儒生、文吏二科取人;第三,建立经术和笺奏的考试制度。第一点目的在于选取老成而练达政事者,无烦深论;第二点反映了汉代察举以儒生、文吏为主要对象的既成事实,已见前说;第三点,即考试制度的建立,则是阳嘉制的中心内容。

    阳嘉新制的重点在于考试制度的建立。“考试”旧有二义。一谓考核、试用。

    二谓具体知识的测验程序,与今之所言“考试”相同。在汉代这多称为“试”或“课”,如“太常试博士”、“一岁辄皆课”等。这里,是在后一意义上使用“考试”一词的。

    所谓“结文案”与“试笺奏”自为一事。《晋书·孔坦传》:迁尚书郎。时台郎初到,普加策试。帝手策问曰:“吴兴徐馥为贼,杀郡将,郡今应举孝廉不?”坦对曰:“四罪不相及,殛鲧而兴禹。徐馥为逆,何妨一郡之贤!”又问:“奸臣贼子弑君,污官潴宅,莫大之恶也。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坦曰:“季平子逐鲁昭公,岂可以废仲尼也!”竟不能屈。

    汉代考试取官诸途之中,除对策之外皆有黜落之法;至于等第区别,则是共同采用的。阳嘉孝廉察举新制,亦有黜落。《后汉书·左雄传》记阳嘉二年施行察举新制,“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唯汝南陈蕃、颍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得拜郎中”。东汉和帝以后,孝廉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一人,年举孝廉约228人。(6)而这次察举仅仅录取30余人,则黜落人数之多,可想而知。《左雄传》又曰:“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至少阳嘉至永熹这十余年中,孝廉考试黜落之法是严格执行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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