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乎网友问:
根据新收入准则,银行信用卡积分递延收入以及航空业旅行积分递延收入是否需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摄影:齐晓丹彭怀文回答: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于积分需要按照积分价值确认负债,待消费者实际使用积分时在确认收入,就与税务关于收入的确认存在时点的差异,因此可能存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消费者消费积分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积分价值后的金额)
合同负债(积分价值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包含积分价值的全额计提销项税额)
消费者使用积分或者积分过期失效时,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积分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相关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
无论是信用卡还是航空服务,都是一种服务,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收入”,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因此,对于信用卡和航空服务,消费者一旦使用了一次服务,就意味着“劳务”已经完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100%的确认收入,与会计处理有部分计入“合同负债”是存在差异的。如果消费者的积分在积分的当年度全部使用了积分或全部过期失效(会计上已经全部转入收入),则就不存在差异,但是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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