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出现不少老板庙、承包庙。似乎有钱就可以建庙,建庙就可以挣钱。
老板庙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导致一些组织或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庙。其实质就是借鉴敛财。许多群众不明真相,殊不知投到功德箱里的钱都装进了私人腰包。
其实,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到当地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申请、审核、备案,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才算是正规合法的场所,私自乱建的均属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是被清查的对象。
《宗教事务条例》第20条规定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是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是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是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是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符合以上五条方可申请。申请主体必须为宗教团体,而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筹备建设。建设完工后,还要到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登记,最后发放《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也就是说,捐资修建寺庙后,捐资人即丧失对捐资财产的财产权力,所以那些为获得回报而出资建庙的老板们不要再打着各种幌子修建寺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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