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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保险公司的大小重要吗?

买保险,保险公司的大小重要吗?

作者: 8e0fde43b0ff | 来源:发表于2018-05-23 14:38 被阅读8次

    一位读者看了我之前的文章后,留言给我说:“为什么推荐的都是小保险公司的产品,有一些听都没有听说过,这些保险靠谱吗?”所以,今天知守君谈谈这个话题。

    大家担心的主要应该是以下的问题:

    1、小保险公司是不是不如大保险公司理赔快啊?会不会有意为难不理陪啊?

    2、小保险公司将来会不会容易破产,如果破产了我的保单是不是就作废了?

    知守君就分别谈谈这两个问题:

    1、保险公司是如何理赔的,不同公司的理赔时效有什么区别:

    保险当然要关注理赔,毕竟保险可能是连续缴费几十年的,如果风险发生却拿不到理赔款,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首先,要先澄清一点,不是大家没有听过的公司就是小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所以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是2亿,通常都是几十亿的,并没有小公司。除了我们经常听到的老五家(国寿、平安、新华、太保、泰康)保险公司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保险公司,比如大家常听说过大都会、信诚、众安、安邦等。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的公司重点是网络销售比如众安保险,有的公司擅长通过电话销售比如招商信诺,并不是所有公司都会投放大量的广告,也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很多代理人团队,这就造成了很多时候,有的保险公司我们没有听过,这是比较正常的情况。

    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我们买的保险是一份合约,本质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关于保障内容、免责条款、保费等,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以法律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了。理赔和公司大小、规模、知名度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是否能够理赔取决于合同条款本身。 

    保险公司每天会有各种理赔报案,理赔和销售一样,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种正常的业务,有着非常完善的流程。理赔完全是根据产品条款、相关医学法律指引、公司操作指南进行,不会去特意照顾某一个人,也不会刻意刁难某一个人。也就是说只要达到理赔的标准,保险公司是一定会赔付的。

    但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国内的代理人良莠不齐,在很多地方存在保险代理人和客户解释不清楚条款,使得客户理解有歧义;还有就是保险公司的误导宣传,只强调好的一面,而对限制条件避而不谈,导致客户理解上有歧义,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还有好多保险代理人和客户讲:“只要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一律写否”,这样也会导致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如果发现之前没有如实告知,导致拒赔,使客户蒙受损失。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应该找一个专业的保险经纪人的原因

    至于理赔时间的快慢,不同保险公司的流程不同,处理速度不一,确实存在着差距。知守君曾经经历过的一次理赔,客户在两个不同的公司投保,出险后小公司的理赔款4天就到账了,而另外一家知名的大保险公司40天理赔款才到账。当然这只是个例,没有普遍性,知守君要说的是理赔时效和公司大小的关系不大,有一些大公司因为单子多,处理程序长,时效性反而不及一些小公司快。

    另外,对于理赔时效《保险法》中有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也就是说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责任明确的,保险公司应在40日内赔付理赔款;如果保险公司超出了以上的时限,是可以向保监会投诉的。


     2、小公司是不是容易破产,如果破产了我的保单会不会作废:

    首先,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不但保险公司会破产,银行也会破产的。那么,如果保险公司出现破产的风险时会怎么办,我们的保单会怎么处理?

     

    2.1 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为了防止破产,保险公司的20%的保证金会存在银行,用于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时候偿还债务。

    2.2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一百条规定:

    所有保险公司都需要统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破产、重大危机、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用来救助保险公司。

    截至2017年,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达到1043亿元,已有两个成功的风险处置案例,分别是新华保险和中华联合保险。

     

    新华保险: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先后购买新华人寿股权,持股数约为4.6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位居第一大股东。

    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功成身退”。将把新华人寿38%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亿元。

    中华联合保险:

    2009年5月,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保监会开始介入中华联合保险。

    到了2011年12月,保监会宣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43%。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在发生重大危机时,保险保障基金会提供救助。

    2.3 强制转让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我们所购买的保险有两个去处:

    首先,要转让给其他愿意接受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

    其次,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手,政府会妥善安排好,国家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接手,一般就是国资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

    截止到目前,国内还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破产。而且就算发生了这种极端情况,我们所购买的保单也是没问题的,只是换了一家公司而已。

     

    综上所述,知守君认为保险在哪家保险公司买不重要,保险合同条款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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