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女职员未经批准怀孕,不流产就处分的新闻火了,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女性朋友纷纷在微博吐槽自己遭遇的各种职场歧视。也有人酸,“怀孕女职员就是大熊猫,惹不起惹不起”。怀孕真的就是职场“免罪金牌”,可以各种为所欲为吗?且看维个权说法。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刘某入职澳通(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文案、策划等相关工作。双方约定将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等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刘某签字确认其已收到并阅读了《员工手册》,理解并遵守全部内容。同年8月,刘某怀孕。
11月7日,刘某因工作安排及对部门负责人赵某的工作能力存在质疑,向澳通公司进行了申诉。公司启动了申诉流程并与刘某进行了两次协调,结果均为刘某所诉事项不实,可选择调岗或向部门同事书面道歉。刘某均予拒绝。
11月9日,澳通公司在QQ工作群中安排调换办公座位及办公电脑,刘某拒绝调换,并发布不满言论。后又在工作群中发表要求赵某返还其婚礼礼金及中秋礼物等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并将本人上月工资明细表上传。
11月30日,澳通公司制作《违纪处分通知函》,以刘某多次违反《员工手册》相应规定为由,给予刘某开除并处罚款的处分,并于12月4日书面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先后提请劳动仲裁及诉讼维权,要求澳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工资。
【法院判决】
澳通公司《员工手册》经征求全体员工意见而制定,并向刘某履行了告知义务,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刘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工作群中发表私人事务影响工作氛围、发泄个人情绪扰乱公司秩序、泄露工资单,均属违反《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行为,澳通公司据此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辽02民终5749号
【维个权析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满足了“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内容合法”和“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劳动者的行为应受此约束。
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仅限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并不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No zuo no die,即使是三期女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依照制度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仍属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范围,也是没毛病。
咳咳,咱们都是好青年,工作时绝不放飞自我哈~遇到问题要合理沟通解决,一味发泄情绪可能适得其反。什么?担心沟通不畅?来找维个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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