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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2009-2013年虚开6.7亿发票,谁造啊!

被查2009-2013年虚开6.7亿发票,谁造啊!

作者: 财税梁老师 | 来源:发表于2020-07-09 12:26 被阅读0次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 07- 0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0〕18号

    纳税人识别号:340111711774467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皖安医药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09-2013年期间,你单位取得并申报抵扣已被税务机关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10份、金额593,166,791.49元、税额80,647,715.17元、价税合计673,814,506.66元(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80,647,715.17元(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645,340.0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教育费费附加共计2,419,431.45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单位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12,954.3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上述取得虚开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提醒:税局还没计算要补的具体企业所得税数额】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规定计算补缴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依法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链接:

    在天眼查的查询信息如下:

    公司简介:公司始建于2002年2月,是一家民营股份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集药品、器械批发、零售为一体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及蛋白同化、肽类激素。公司下设质量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审计部、物流部、业务部、物流配送分公司、销售部、采购中心、调拨部、医疗器械部、原料部及三个零售药店。公司于2003年10月首次顺利通过《GSP》认证验收,在同行业中属较早通过认证,被列入《GSP》认证企业;2008年再次顺利通过《GSP》换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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