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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付子堂著,读书笔记,法学与法学理论19-02-14

《法理学初阶》付子堂著,读书笔记,法学与法学理论19-02-14

作者: 短头发的麻雀 | 来源:发表于2019-02-16 18:51 被阅读2次

《法理学初阶》付子堂著,读书笔记,法学与法学理论

1.“法学”这一词起源于公元前三万年的罗马共和国,在当时意指拥有完整体系的法律学科。公元前254年,平民出身的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古埃及的一种职位,职责是法老的代,负责维持埃及社会的良好秩序)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条文。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知识,并著书立说,从而使被称为法律成为一门世俗学科。基于此,这门学问被称为“Jurisprudentia”;而讲授这门学科的人被称为“Jurisconsultus”(法学家)。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上述两个词就已经被广泛使用。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我现有的理论知识学科体系中,能够理解法学是关于人的的学科,至于“神”的那一部分,还没有感觉到,个人猜想是因为因为古罗马时期,神学是人们的主要精神信仰;但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讨论,确实是法学的主要核心内容,各个部门法都是在维护正义,防范和惩治非正义的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法学”的需要也就越来越大。国家需要用法学作为政治工具来维护统治,维系社会秩序。多个国家在“Jurisprudentia”词源的基础上,翻译出适合自己国家的相关名词。我国古代也有“律学”这一词。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人对法律相关问题的讨论,官家主要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并将该行为探究的问题统称为“律学”。但在实际内容中,西方法学的律学又有很大的区别,一是文化起源不同,而是作用不同。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指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在学科分类中隶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区别于其他社会学科的特点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行为、法律职业、法律关系等。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法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首先,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体系。在这个基础的层次上,法学包括有关法律的概念、术语、命题和判断等。换个说法便是,我们学习的法言法语,特别是法学本科生接触的一些知识内容,以及发对一些的法律行为的定性判断。

其次,法律的智慧之学。是指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是在知识之学的基础上,延伸问题并去思考,将其所学转化自己的知识并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

最后,法学作为一门精神之学。本质在于传播其精神价值,追求一种真善美的信仰。正义公平便是一生所要追寻的精神价值。

法理学的简述。书中关于法理学的定义是,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由该定义可知,法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整个法学理论的课程,与法律实践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区别。追求理论层面的学习是为了掌握法律的普遍规律和现象,用于指导部门法学的发展。与此同时,学习法理学又不能离开部门法学,架空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只会离法学实用性越来越远。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学习法律的萌芽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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