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青年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从老家去福建莆田打工,得知当地人有购买男童的需求,在打工赚不到什么钱的情况下心生了贩卖男童的想法。于是他来到浙江省某地的一个村庄,经过了几日的踩点,看中了一户人家的两个男童。某日,他以这两个男童即将有血光之灾为由,把男童及其父亲带出了村庄,在经过一条河边时,指使男童的父亲先过河,然后骑上自己的车,把两名男童一同带离了现场,随后就把他们拐卖给了家住莆田的两户人家,一个卖了五千元,一个卖了六千元,最后,为了逃避警察的追捕,消失在了茫茫人海。
他这一逃就是25年,等警察终于把他抓获时,他虽然已经是一个面目沧桑的中年人了,但满头黑发,皮肤光滑,比起他起早贪黑、埋头苦干的老乡们,又显得年轻了不少。可以想象,由于有了拐卖儿童这笔非法所得,这些年东躲西藏,但日子过得还颇为不错,而被他害得骨肉分离的家庭呢?二十几年来,夫妻两人一刻也没有停止寻找自己的两个儿子,在寻亲的路上,他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当他们周围的人家已经盖起了小别墅时,他们还住着几十年的老房子,内里更可以用家徒四壁来形容。就在一年多以前,父亲在家里用老旧的机器打猪草,因为年久失修,正在运行中的机器里一根断裂的刀片飞了出来,正好弹在了他的脑袋上,令他血流如注,因为没有及时去医院医治,在一个月后撒手人寰,而妻子也因为受不了这突然的打击而一病不起,没几个月也一同与他结伴而去,而临死前,他们也没有完成找到两个儿子的心愿,可以说是死不瞑目。
由于年代久远,这个人贩子已经记不起当时把两名儿童卖给的人家的具体情况,只能提供非常模糊的线索,导致警察追寻当初被拐卖儿童的行动连连受阻,把他抓住然后帮受害者找到亲人的愿望落了空。这可恨的人贩子不仅罪孽深重,还不能提供任何的帮助,千刀万剐也难赎其罪。但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宣判。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款人民币八千元。
就这?就这!25年前,他靠贩卖人口获得了一万一千元,那时候一万块还是很值钱,2000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才9371元,他一下子就赚到了别人一年的收入还多,又逃逸了25年,也就是过了25年逍遥的日子,八千块在25年后的今天算什么呢?也就差不多是一个月的工资吧。而相比于他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两相对比之下是不是犯罪成本太低了?怪不得有人呼吁拐卖人口的都应该毙了,果然是意难平。
贩卖人口的量刑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买卖人口罪,但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而为什么人贩子大多不会判死刑呢?
首先,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某些故意杀人罪尚且不能判处死刑,更何况拐卖儿童罪。
其次,苛刻的刑罚不仅不能降低犯罪,反而会加大犯罪的概率。
再次,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只会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既然拐卖儿童和故意杀人都是死刑,那么,人贩子就有可能杀害儿童,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
唉~轻不得重不得,只能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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