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平台,是大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引领的用户现代化出行方式。利用移动互联网特点,将线上与线下相融合,从打车初始阶段到下车使用线上支付车费,最大限度优化乘客打车体验,最大化节省司乘双方资源与时间。节约司机与乘客沟通成本,降低空驶率,最大化节省司乘双方资源与时间。
然而,正因为其更为适用于现代都市生活,方便操作,滴滴出行平台的业务量发展迅猛,用户量越来越大,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近期,林子在接受法律咨询时就遇到了一个与滴滴有关的问题:在订单途中遇车祸身亡,可以向滴滴公司索赔吗?
为严谨起见,林子查过百度百科,滴滴出行是涵盖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
一、如果提问人指的是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业务的滴滴司机,那么,不可以向滴滴索赔。
(一)身亡司机与滴滴间并非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滴滴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业务,是司机向滴滴申请搭载乘客的业务,通过接单的形式创收,其实特点是司机无须接受滴滴企业的考勤等制度管理,且驾驶自有车辆搭载乘客,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故,既然双方非劳动关系,则不会有工伤(亡)的说法,也无理由向滴滴索赔。
(二)滴滴的订单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事故而身亡,一般交通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那么,死者的继承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书向肇事方要求赔偿。
二、如果提问人指的是代驾业务的滴滴司机,那么,先要确认代驾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是否为劳动关系。
基于滴滴代驾是滴滴出行平台新开展的业务,而滴滴在此项业务中招募代驾司机的行为是否可以被确认为劳动关系,因没有相应的合同公布出来,林子暂时无法做判断,故先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分析:
(一)若被确认为劳动关系,接下来就来申请工伤(亡)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2. 醉酒或者吸毒的;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若不是劳动关系,则要根据代驾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可以向滴滴索赔。
所以,林子认为,在与强势的单位签协议,或申请加入某平台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或平台的公告声明,透彻地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再决定是否确立此关系,之后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林子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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