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银行业自2004年推广实施的《巴塞尔协议Ⅱ》监管要求,银行的监管主要从三个角度入手,分别是: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部门外部监督要求、信息披露规范,合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其中资本充足率要求又是监管的核心。
扩展知识
《巴塞尔协议》又名“资本充足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于1988年7月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银行资产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遏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标准不是强制标准,但它得到了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后文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构成事实上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制定者。
《巴塞尔协议》运行至1995年,遭遇二百多年历史的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后(事件可以参看当事人尼克·里森出狱后写的书,书名叫《我是如何弄垮巴林银行的》),银行界开始意识到应该将市场风险也纳入监管体系。2004年6月,对《巴塞尔协议》进行大修后的全新版本——《巴塞尔协议Ⅱ》(以下简称“巴Ⅱ”)实施,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监管体系,确立了资本和风险之间的动态联系机制,建立了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
2008年全球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总结经验,修正巴Ⅱ漏洞,侧重于加强资本质量管理,强调危机应对。最终于2010年12月推出巴Ⅱ的修改版——《巴塞尔协议Ⅲ》(以下简称“巴Ⅲ”)。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参考巴Ⅲ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后文简称《资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我国上市银行均处于自巴Ⅱ标准向巴Ⅲ标准变化过程中。
理论上说,只要存款人或债权人信得过,银行是永远也不会缺钱的。但这个信得过是需要条件的:万一经济不景气,银行(或其担保人)有能力用自有资本承担损失,保障存款人或债权人的资金。而银行的经营目标是为股东创造财富,衡量标准就是净利润/股东权益(即净资产收益率,ROE)。为尽可能提高ROE,银行有扩大负债或减少本金,从而扩大杠杆的潜在冲动。在杠杆倍数过大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不利局面,就可能损害存款人或债权人利益,引发威胁整个银行业生存的信任危机。所以,现代银行监管的首要指标,就是强制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保持在风险加权资产的一定比例之上,即资本充足率要求——事实上,借用融资炒股的概念,资本充足率就很容易理解——就是强制要求自有资本不能低于持股总市值的某一固定比例。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财报会把最重要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放在财报最前面的“财务概要”里,便于投资者或媒体快速浏览。在工商银行2015年财报的“财务概要——财务指标”部分(财报第11页),就展示了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资本充足率指标三大部分,这就是分析银行经营的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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