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高中毕业后来北京找工作,几天后便把身上的钱花光了。一天,孙某租乘了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某偏僻路段时,孙某持刀对准王某肋部,威胁其交出200元。王某见其有些哆嗦,于是便冷静地劝他。听了王某的话,孙某放下了刀,说自己只想要200元钱回家。对此孙某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孙某虽持刀抢劫,但在王某的教育下放下凶器,放弃抢劫念头,且没有对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孙某属于犯罪中止犯,因其没有给王某造成损害,故予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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