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的及时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既遂之前。
1.分为:(1)预备阶段的中止。(2)实行阶段的中止。(3)施行后阶段的中止。
2.以下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后自动返还原物。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3.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成立中止。
中止的有效性:必须彻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这种积极措施必须是在经验法则上可以高概率地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
未出现既遂结果,成立中止。
出现既遂结果,若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发生,为中止。若介入因素并非独立导致结果发生,为既遂。
中止的自动性: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中止。
自动性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
1.心理说(能达目的而不欲)
2.规范回转说(向合法秩序回归)
常见的中止: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的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敬畏而放弃,如害怕宗教报应
4.基于嫌弃而放弃
5.基于非即时的法律后果而放弃(如害怕事后被抓)
6.发现熟人而放弃(但若为关系极为密切之人,一般为未遂)
中止的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中止的转化(一罪的中止与另一罪的既遂)
2.中止犯的造成损害必须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换言之,必须具备某种轻罪的既遂标准。(轻伤以上)
3.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本身所导致的,因为中止行为本身所造成的结果是要独立评价的。
【注意】中止行为本身造成结果可能会被评价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所以不能再为中止所评价,否则就是一个情节数次评价。
情节加重犯的中止:也可成立中止,但轮奸一般无中止。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