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说过,意志是以特定个体为中心,向周边单向扩散的,除非主体在力量上受制于人,否则主体意识天然地有把他人当作可以操纵的物来对待的倾向,这多半是因为主体意识相互之间受到个体界限的隔离,不能直接感受和认识对方所导致的。对任一主体而言,其他个体是且只是客观存在,他能直观到的其实只有对方的动作和力量,若非经过复杂的反思,他就永远无法了解对方是跟自己一样有着主观想法的主体存在。必须指出,同样的反思也可以套用在动物或非生命物体上,从而得出那些东西也统统都是主体的结论。在我们悟道者看来,几乎所有的宗教都是把那种反思无限制地扩大适用范围之后产生的荒谬结果。可惜的是我们自己对于那种反思的适用范围的限制也没有什么可靠的理论论证,只好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说:如果某人通过反思认可了他人的主体地位和主观想法,那么他人也可能以同样的方式给予某人同等的尊重,但假如把这种反思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则无论你如何尊重一只蚂蚁或一块石头,蚂蚁和石头也不会对你有任何反馈的,所以这种反思的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能进行同样反思的同类对象——也就是仅限于人,而且得是有一定德行的好人,因为某些草菅人命的恶棍根本禽兽不如。显然,我们的这种实用主义的说法很容易使德行成为人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却架不住来自宗教方面的质疑,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明显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偏见,难以令人信服。其实我们知道这种说法在事实上也面临诸多困难,很多时候甚至会成为挑起冲突的借口,不过我们倒觉得许多冲突即使没有这个借口,依然很难避免,尤其是冲突双方不愿意再把对方当作是与自己一样的主体看待的时候。另一种说法的偏见就更大了:凡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具有同一祖先的人才适用认定主体的反思。
不管要有效地认定对方的主体地位是怎样的困难,主体意识天生有把一切外物都当做客体操纵的倾向性是没有问题的,尽管对于真正的主体,能够被操纵的顶多只是其表现出来的部分行为和支配这些行为的部分意识,真正的主体意识是逍遥的、是不可支配的,其可杀而不可控,亦不可用,它自有其真。但是,任何现在的、活生生的主体,总是有一部分外表的行为意识是可以被控制的,这就给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贯彻其自身的意志留下了可能。人可以对他人贯彻自己的意志,这是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情况,等于说奴役和强迫是自然允许的事情,自然在给我们留下了相互交流的窗口的同时,也打开了一扇容许贼人强行通过的大门,而且规定了在彻底关闭大门的同时也必须一起关上那扇窗,那样一来就完全断绝了自己与外界交流的气——身死。拼死反抗是每个人面对强盗时能够采取的最后行动,也是意志的最终决断。“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个体性的存在使我们的意志天生不能相融,弱肉强食的道理我们不是不懂,可我们不想妥协,不愿接受只能奴役他人或被他人奴役的命运。天道虽视我们如野兽,却并没有规定我们只能像野兽一样生活,我们不必时刻提心吊胆地拼命守住自己的命运之门,只要共同约定不试图强行操控他人的命运就可以了。然而我们要如何确保没人违反约定呢?很简单——把我们的意志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国家意志,每一个人的命运就是千万人的命运,也许某些人单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向几个甚至十几个弱势人员贯彻自己的意志,使他们的人力为他个人服务,但绝不可能有人的力量大到可以同时向千万人贯彻自己的意志,除非那千万人自愿将自己的力量贡献出来,用于守护他们共同的命运、捍卫他们共同的意志。
意志之所以能够联合、能够统一,是因为意志本来就是主体意识及其支配力量的外化表现,既然是外化表现,就必然是气、是相,是某种可以被认识的、遵循因果律的东西。人们可以认识彼此的意志,也就可以识别出各人意志中相同和不同的部分,将相同的部分提出作为共同的纲领,不同的部分尽量协调安排使之不产生矛盾和抵触,实在不行的话就只好牺牲掉一些人的部分意志诉求了(有时会引发激烈的冲突和战争,但问题最终都会得到解决,区别在于是否只付出了最小的生命和力量的损失作为代价)。最后,原本互不相容的群体意志将会形成统一的原则基础,这原则便是总体的意志,也是社会组织的基础。任何社会只要没有这种用智慧和战火煅造出的钢铁般的总体意志,他们的组织便难以达到很大的规模、持续很长的时间。此总体意志可有多种存在形式,像是宪法、教义、大德、公约、民俗等。
联合起来的统一的总体意志的存在是人们由散乱的群体向文明的社会过渡的必需也是必要的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甚至也不是唯一必要的条件,至于具体的社会组织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哪些事情,咱以后慢慢再说。总体意志本身可以说是天然存在的东西,个体意志虽天生不能相融,但意志本身作为一种生命所表现出来的气,却必然是同一方面、同一种类的气。且不说源自同一祖先的人们肯定与祖先拥有着同样的形势样式(用我们当时的话说,流着同样的血),单说我们共同生活在同一片天地中,可以感受到对方的存在,也可以被对方的行动和言语所影响,这就足以证明我们的意志是可以相互感应的,可以互相感应的气就是相投的气,就是同样的气。无论同气相投的效果是一致(同意对方意见、互相支持)还是不一致(存在矛盾、冲突,互相厌恶),都说明我们的意志在本质上是一回事。
不同的个体意识彼此认为对方和自己不是一回事,他们各自的意志受到各自意识的直接支配,因此也并不会轻易地接受对方和自己是一样的这个事实,可自然之道丝毫不会在意个体的主观想法。在道之精神看来,我们是一回事,是同一方面的相,具有同样的性质,散发着同样的气息,所以我们在现象上必然会相互影响,不管我们是选择相互支持还是相互厌弃,道之精神始终坚持唯一的评判原则:大者呈现。
个体意志的力量就是个体意志的气势,两个体相比谁的力量大谁的气势就大,谁的气势大谁在现象上的存在感就更加明显,这是任何时候都不会改变的。无论两个体间是在互相帮助还是在相互抵触,他们的气势或是相加而共同变大,或是相减而一齐变小,力量大的一方都会占有相对的优势。当然这力量是指人力,通常包括智力和体力两方面,对待不同的事情两方面力量的需要量和产生的效果可能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会有所需要。在我们看来是非常残忍的奴役活动,在自然眼中不过是一个或一些人的气势完全盖过了另一个或一些人的气势而已。道之精神是非人格的,它不会在意强制奴役和领导合作之间的区别,它在意的只是前者的气势在同等情况下肯定要小于后者的气势,即在人力相等的情况下,用强制奴役的方法集合起来的人群,其整体力量的发挥一定会大大小于以领导和合作的方式集合起来的人群。我们通过无数次的战争和生产竞赛验证了这一组织真理,所以我们在很早的时候便大体上废除了奴隶制度,不是完全废除,因为总有一些野蛮人和少教无德之人必须要靠强制手段才能约束、控制他们的行为,令他们不能破坏其他人的正常生活,顺便使他们的人力能够多少为社会所用。是的,我们不采用奴隶制度并非因为不人道,只是因为那种组织方式效率太低,用于农业生产的话光是监工就要耗费很多人力,用于战争的话,商纣王的军团在决战时的临阵倒戈就是先例。道之精神在上,不能树德、不能得民心顺民意的社会组织注定不能成大势。不过我们也知道,在大型的土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不像耕作劳动那样可以有很多方法逃避监管、投机取巧、只出工不出力,监工方面就要省事很多,因此每当朝廷要大兴土木的时候,总少不了大量奴隶似的被从各地征招的徭役民工,好在我们一直是以农业生产方式为主,有限的浩大工程也造就了几个有名的暴君,比如修建秦陵和长城的秦始皇、修建大运河的隋炀帝……所谓命运,不过是自然的造化而已。
造化弄人不假,可我们也并非对此毫无办法,暴君治下的国家不会长久强盛,不是因为上天的惩罚,而是因为对王道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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