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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被“集体诉讼”,经理头衔成规避加班费新套路?

Facebook被“集体诉讼”,经理头衔成规避加班费新套路?

作者: 白话劳动法 | 来源:发表于2017-11-02 20:55 被阅读0次

    昨天看到一篇新闻《Facebook遭遇集体诉讼,用假“经理”头衔规避加班费》。

    读完后,我有点“笑喷”的感觉,我发现“国内国外”知名企业在员工头衔“逼格”上一个“尿性”啊,的确出现知名企业“经理”、“总监”、“副总裁”满街跑的“视觉冲击”。

    利用“头衔”在“加班”这个问题上做文章的,套路竟然也有“惊人相似”之处啊。终于可以说“华为在国际上有伴”了。

    新闻始末:

    北京时间10月30晚间消息,Facebook前员工苏茜·比格(Susie Bigger)近日将老东家告上法庭,称Facebook任意给员工分配虚假“经理”头衔,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加班费。

    比格2013年5月加盟Facebook,今年年初离职。她在Facebook芝加哥办公室办公,主要负责销售相关工作,帮助大型广告主策划其广告宣传。

    比格称,她以及其他许多同事,被Facebook虚假地分配了一个“经理”头衔,但徒有其名,她们并无经理职责或权力,Facebook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加班费。

    比格还称,这种现象存在于Facebook整个公司范围内。例如,客户解决方案经理(client solutions managers)、消费者解决方案经理(customer solutions managers)和客户销售经理(customer account managers)等,其实这些职位的职责基本是一致的。

    为此,比格要求Facebook对此做出赔偿,包括所欠薪酬、员工的损失、利息费和律师费等。此外,比格还请求法院将该诉讼列为“集体诉讼”,希望Facebook对所有受影响员工作出赔偿。

    对此,Facebook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称:“我们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结合该报道以及笔者在平时的咨询或项目工作经验,经常碰到企业HRD咨询的类似问题:

    ▼ 部门经理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 公司规定中层管理者没有加班费是否合法?

    ▼ 部门经理拼业绩需要加班,年底业绩优异的公司支付高额的“业绩奖励”,离职再向公司主张加班费,是否会获得支持?

    等等,类似的问题,也让我想到了华为公司让员工在“劳动者”与“奋斗者”之间进行选择的管理文化。(更多内容关注微信公众号:白话劳动法;深入探讨关注本人微信号:bai3653)

    就上述新闻与问题,本期推文探讨如下话题:

    ▼ 职工“头衔”:“据实标准”VS“任意标准”

    ▼ 经理VS员工=管理者VS被管理者

    ▼ 自主工作VS被动工作=加班判定标准

    ▼ 薪资职级要素:职责+能力VS职责+能力+超时劳动

    ▼ 奖金:业绩奖励VS业绩+超时劳动奖励

    -Ⅰ -

    职工“头衔”:“据实标准”VS“任意标准”

    关于职工的“头衔”,结合我这么多年跟企业相关认识交换名片的经历,我发现低于“经理或总监”抬头的是“不好意思”交换名片的。

    类似于律师行业,甭管啥水平,均挂“合伙人”;类似房产中介,甭管啥权限,均挂“经理”;类似股权投资圈,甭管啥资历,均挂“副总裁”,类似IT圈,甭管啥能力,均挂“总监”等。

    笔者还见过某创业公司,老板挂名“统帅”,下面依次挂名“军长”、“师长”、“团长”、“营长”。交换名片,均是一堆“军长”,把我给“吓尿”了。

    回到最本质的问题,职工的头衔到底是怎么来的?从管理学的视角看是根据职责和权限来的,不同的职责、不同的权限对应不同的头衔。

    但不同的职责、权限对应什么样的头衔,公司是可以“恣意妄为”的。也就是给“保安”一个“安保总监”的头衔,没啥不可以的,即头衔类似于“爹娘给娃起名字”,自己说了算,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头衔仅是名字,头衔在公司内部或外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不能因一个员工“头衔”而赋予其任何法律意义。

    当然了,《公司法》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等,这些头衔,我们会诧异的发现没人“乱印”,因为这些头衔是有法律意义的。

    -Ⅱ -

    经理VS员工=管理者VS被管理者

    诸多企业经常赋予一些人“经理”的头衔,那是因为,想让这些人在法律上与“员工”这个头衔区分开。因为,经理无论按照英语还是按照汉语来理解,均属于“管理者”的范畴,而员工属于被管理者的范畴。

    因此,经理VS员工的区别就是管理者VS被管理者的区别。没有管理权限的经理则只能是内部名称无法赋予法律内涵。

    而各国的劳动法,对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均是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在雇主的管理下提供劳动。而经理一般被理解成雇主或雇主的代表。

    各国的劳动法里面关于劳动标准、加班或休假标准均是为了保护“雇员”的劳动权益,而非“经理”的劳动权益。言外之意,“经理”不受劳动法的保障。

    -Ⅲ -

    自主工作VS被动工作=加班判定标准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怎么来认定加班,核心“是否在公司的安排下超时劳动”。

    在公司安排下超时劳动,则属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没有在公司安排下提供劳动的,不属于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而经理被理解为管理者,管理者属于自主工作,员工被理解为被管理者,员工属于被动工作属于在公司安排下工作。

    从这个逻辑看,自主工作VS被动工作作为是否纳入“加班管理”人群的范畴。而经理没有被纳入加班管理的人群范畴,所以,经理没有加班费。

    但,如果经理不能自主工作,也需要在上级管理下提供劳动,纳入公司的“考勤管理+加班管理”体系的,则经理构成被动工作,加班的必须要给加班费。

    - Ⅳ -

    薪资职级要素:职责+能力VS职责+能力+超时劳动

    从职级的角度出发,经理若有管理权限,则属于“真经理”,没有管理权限则属于“假经理”,可以理解为“假经理真员工”。

    若是“真经理”,在考虑经理职级薪资时,薪资仅考虑“职责与能力”两个要素,还是考虑“职责+能力+超时劳动”,三个要素。

    若经理加班是频繁的,则其薪资要素需要考虑“超时劳动”,即超时劳动属于经理的工作方式。

    因此,经理的职级工资中涵盖加班要素,工资组成中涵盖加班组成。

    - Ⅴ -

    奖金:业绩奖励VS业绩+超时劳动奖励

    奖金是企业对经理或职工的激励方式。

    例如:网上传的王者荣耀的团队,巨额奖金。据笔者跟王者荣耀的有关团队成员沟通,团队成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属于“没日没夜工作”,而非普通的超时工作,而且IT行业没有加班费的惯例,项目好的巨额奖金,项目不好的撤掉项目“白付出”。

    因此,公司给经理或员工的奖金,仅看的是“业绩”,或不仅是业绩还看超时劳动。

    若仅仅是业绩,则业绩归业绩,加班归加班,不能因为业绩领取到的高额奖金而冲抵加班费。若涵盖了超时劳动,则奖金分为两部分,业绩部分+超时劳动加班补偿部分,因此,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

    综上,头衔要区分“真假”,经理要区分“权限”,劳动要区分“自主”,收入要区分“要素”,仅靠“头衔”无法忽悠员工,也无法忽悠法律。

    有任何疑问,可以关注公众号:白话劳动法

    或加白律师助理微信:lawyer-b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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