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时限,英文叫deadline,之所以致命,是因为一旦越过了这六条红线,原告面临的不是败诉的风险,而是彻底丧失胜诉的可能,甚至整个案件在程序上被腰斩。对于这些风险,律师们不得不防。
一、接受委托时,注意诉讼时效
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错不在律师,律师应及时说明时效问题,并视情谢绝委托。如果委托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因为律师的拖延,在时效超过之后再起诉,就是律师的过错了。所以律师在接受案件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时效问题,如果发现即将超过诉讼时效,一定要抓紧时间起诉或中断,而且不能等到时效只剩一两天时才起诉,因为递交诉状不是每次都能成功的,万一被法院拒绝受理,当天又来不及修改,是很危险的。在起诉劳动仲裁案件、二审案件或者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裁决书、判决书、复议决定作出的日期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了,但是收到文书的日期还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那么,原告还要证明收到文书的日期。可以在网上查询送达文书快递单的签收日期,或者要求仲裁庭、法院、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一并交给法院。如果没有签收日期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说出收到的日期,或者中断的事实,并记入笔录,免除风险。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时,注意付费时间
受理通知书看上去平淡无奇,但是暗藏杀机,因为从收到受理通知书的那一天起,当事人就承担一个义务:交诉讼费,还是限期的。这个期限一般在十日左右,万一忘了交,能否补交,决定权都在法院。不能补交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就按自动撤诉处理了。好心的法官会提醒你忘了交了,可以在开庭前补交。有一些看重指标的法官会故意不提醒你,而在开庭的那一天通知你按自动撤诉处理,因为一告一撤,他就多了一个案子,结案率提高了。如果去法院的银行窗口付费,不能交完钱就走,一定要把付费单据交还给窗口,因为法院和银行窗口虽然在一处办公,但是不会内部沟通的,不把单据交给窗口的话,立案窗口是不会知道你付过费的。
三、收到举证通知书时,注意举证期限
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把举证期限的弹性扩大了不少,举证期限,尤其在简易程序中已经不严格执行,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记住举证期限,因为你不可能保证一辈子只打民事案件,还都是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一般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的15日,一些案件从受理到开庭还不足15日,那么也会在举证通知书中说明。在这段时间里不仅要注意证据的提供,还要仔细检查案件,看看是不是还要变更、追加当事人和诉讼请求。
四、收到传票时,注意开庭日期
收到传票时,第一时间要告诉当事人和合作的律师,一刻都不要耽误,因为一旦耽误通知他们,万一他们有了其他安排,会给别人添麻烦。同样的道理,如果那天不能到庭,要及时联系法官,请求延期开庭。错过开庭的后果不必多说了。在开庭那一天,最好提早半小时出发,一是防止遇到堵车、拉肚子、忘了东西回去拿等突发事件,二是和当事人提前在法院碰头,能够再简单的再沟通一下案情,做到有备无患。
五、庭审结束时,注意补充材料时限
庭审时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的材料,一般都是用来认定基本案情的,很重要。而律师在开完庭之后精神容易放松,而忽略了法庭的要求。因此在庭审时,一旦听到法院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某些材料,要立刻记入笔录,并重重地下划一笔。
六、收到判决书时,注意上诉期限
收到判决书时,也应该立刻通知当事人和合作律师。通知当事人时,要告知他上诉期限,并问当事人的地址,将判决书邮寄给当事人。有的当事人表示不上诉了,判决书不要了,律师仍然要寄出去,不能以此为理由不及时给当事人判决书,因为上诉期内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一旦反悔,律师又没有给当事人判决书,延误了当事人上诉,律师要承担风险。有的当事人说他自己来拿判决书,建议不要让他自己来拿,因为当事人经常不守信,不来拿,为了避免夜长梦多,还是邮寄给当事人比较好。如果当时能拿,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收条。
作者:杨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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