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月5日,在简书发表了《被告当庭说名称不对申请退庭,原告律师什么心情?》,主要说的是原告律师把我代理的被告名称写错了,我当时采取的措施是: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文件,认为我代理的公司不是本案诉称的公司,因此申请退庭;最后法庭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求原告重新制作一份《起诉状》,经法庭送达被告。
虽然该文发表后,有一些评论认为:纯粹是吹毛求疵,瞎耽误工夫,而且会导致法官对被告印象不好,并不能达到保护被告利益的目的,有点因小失大。
日前,我们接到了原告修改后的起诉状,但不知道原告律师出于什么原因,将起诉状写成《对原起诉状“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笔误现补正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以下简称《原告起诉状》),这是我从业26年以来见过的最长的起诉状名称了。
奇怪的是《原告起诉状》的落款日期居然与补正之前的《起诉状》是同一天:2018年1月8日。法庭在开庭的时候是有笔录的,法庭责令原告重新制作起诉状,并提交法庭,难道补交的《原告起诉状》落款日期能在开庭之前吗?
原告律师可能是想强调原来的起诉状仅仅是笔误,补正是对原来的起诉状的补正,所以日期要与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我这样理解不知道符合原告律师的心思吗?
《原告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所签诸合同;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履约发生的各种费用计4690.34万元;3、判令二被告根本性违约,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金;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这些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起诉状一模一样,按说法庭让原告重新制作起诉状,那你就认真点,趁机把原来起诉状的缺点或者不严谨的地方全部弥补掉;但原告的律师重新制作后的《原告起诉状》除了把我代理的被告的公司名称写对、起诉状强调补正外,其他的内容与原来的起诉状一模一样。
专业的律师一看就知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
1、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所签诸合同。
到底是哪些合同?毕竟有两个被告,我代理的被告与原告签了两份合同,另一被告就没有与原告签过合同,而二被告之间签过五份合同。二被告到底履行哪些合同?履行二被告之间的合同?不是吧。
3、判令二被告根本性违约,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金。
全部违约金是多少?总要有个数字吧,因为这个牵涉到缴纳诉讼费的问题,你原告不缴纳这一部分的诉讼费,法院就不应该审理;再说了,原告让二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金,二被告如何承担?是按份承担?还是连带责任?连带承担的话,哪个被告是主要债务人?这些都要明确吧。
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除了这些费用是多少,二被告如何承担的问题外,还奇怪的是本案原告没有申请鉴定,也没有申请保全,那这些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有吗?
《原告起诉状》中还用了好多政治性、口号性的语言,在以往的起诉状中也比较少见,以下是原文引用:
“二被告恶意串通.....其貌似聪明的把戏,结果只会自食恶果。”
“二被告自欺欺人的拙劣行径,不仅丝毫无损原告的法律地位,而且不影响原告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光辉照耀下,二被告终将要为自己的傲慢、愚蠢付出代价。”
“被告不信守承诺,忘恩负义,恩将仇报,恶意串通,单方面解除合同......"
我们作为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应该尽心尽力,最起码要用心,否则对不起委托人缴纳的律师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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