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双11”“双12”已过,而围绕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的争论并没有结束。
据统计,去年“双11”展开促销竞争的众多平台中,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过1207亿元,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可是,空前繁荣的电商经济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这种“二选一”竞争模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受到了业界关注。
对此有专家指出,从整个行业发展形势来看,“二选一”两难境地是一场竞争的“零和博弈”,巨头为了竞争一己之私让商家、消费者选边站,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规律。
11月22日晚间,阿里巴巴法律顾问、律师惠翔发表题为《阿里巴巴法律顾问:舆论异常操作特向社会公布》的微博,说有近万篇网贴“以所谓‘二选一’和‘垄断’为名,行恶意攻击阿里巴巴之实”。
11月24日,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发表声明称,近日遭到舆论攻击,被诋毁。随后,惠翔再次发布微博称,调查整理的资料和线索将移交相关机构,并公布了“恶意攻击的部分帐号清单”。
虽然阿里巴巴的连续发声都是剑指“黑稿”,但不难发现,其发声均与网上的一篇报告有关。日前,一篇由互联网实验室发布的《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网络疯传,立即引发了众多媒体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大讨论。
在极度依赖互联网流量的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据媒体报道,其实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业潜规则并不新鲜。
早在2015年,工商总局便针对“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此外,新规之下平台不得限制卖家参与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亦即不可实施“二选一”。算起来这是新规试行的第三年了,天猫逼迫商家“二选一”却没有放缓的趋势。
拥抱电商、跨平台开放合作,是零售商业的大势所趋,任何平台都不应该逆势而为。其实,入驻商家和电商平台本应是合作共赢的关系,没有入驻商家,平台就是无源之水;没有公平公正的平台,商家也缺少一条高效交易通道。
因此,在电商产业越来越壮大的今天,监管部门对此类现象不能视而不见,有必要调查并惩戒这一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商家和消费者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
对此上述行为,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手。即将生效的《反垄断法》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正常合法的经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制裁措施将更加明确。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拟定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直接针对“二选一”现象立法规范,未来有望获得通过。
种种迹象表明,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已具有广泛共识,相关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的工作正在加紧部署,电商平台形成规范、良性的竞争秩序当为时不远,这必然是未来电商巨头竞合的规则“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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