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家性意见。法官或者律师均非全知全能,就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鉴定意见所具有的专业性,其是否能被法庭采纳,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以后,已将之前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明确了鉴定意见只是作为一种“意见”予以考量,这也为法庭质证留下了更大空间。
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就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作简要介绍,不足或错漏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
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主要审查鉴定报告后面是否附有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鉴定许可证;对鉴定资质的真伪,可以到当地司法局和司法厅网站,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实务中一般争议不大。尤其注意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存在对于超范围鉴定问题,例如有的鉴定机构只有文书鉴定资质,其出具的痕迹鉴定报告因超出资质范围而不应予以采纳。另外还要注意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看是否过期。
对于鉴定人员的资质,看有无鉴定资格证书,对鉴定资格证书真伪可以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网站核实,另外注意鉴定意见上的鉴定人与鉴定资格证书上的鉴定人是否一致。
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鉴定人属于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范围,如果有证据证明鉴定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应当申请鉴定人回避;如果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应当要求法院认定鉴定意见无效。
三、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看是否存在有效委托。鉴定是鉴定机关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而进行的,所以,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我们首先要审查鉴定程序的启动文件是否合法,有没有委托书,委托范围是什么,随卷移送的检材都有哪些,鉴定报告是否超出了委托范围等。没有委托书或者超出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是无效的。
其次,鉴定的委托人只能是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委托鉴定,而且受委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个人不能接受委托。
最后,鉴定委托协议不得约定根据鉴定结果的具体情况支付鉴定费用,否则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四、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和设备、方法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相对复杂,此处特别提醒注意下一检材真实性问题。
五、鉴定报告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处理过一单交通事故纠纷案,对方当事人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外省某市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报告书,该报告就后续治疗费用一项写明是8万元,笔者当时提出该金额明显不合理,一般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通常不会给出明确意见,且就广东省而言,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意见一般也不超过5万元,该省的经济条件不如广东省,因此后续治疗费用一项显然不合理。法院经过审理,并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对这份鉴定报告最终没有采纳。
因此,要注意鉴定意见的内容要是否合理。
六、鉴定人是否出庭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虽然实务当中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不多,但代理人仍应当积极申请鉴定人出庭,并事先做充分准备,当面向其提出问题,有些不规范的鉴定意见会在提问过程中露出马脚。
关于鉴定意见,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质证,以上仅是几个较为常见角度,经验丰富的律师会从一份看似权威的鉴定报告中找出漏洞,进而击破鉴定报告书的合法性。因此,对鉴定意见不能盲目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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