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话,说律师要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近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作为一名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负责,精心谋划,充分准备,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个前提是不能动摇的。但到底什么才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是需要深计远虑的。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想有三个标准:主观标准、法律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就是当事人期望值。如果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对任何结果都可能不满意。
法律标准就是在法律框架中,当事人可能得到的最大利益。
客观标准就是一个恰当的利益,这个利益是综合考虑到双方接受、得失平衡和长远利益,以绝后患,以免后悔。
站在当事人角度,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未必一定通过诉讼解决。有时候当事人不走诉讼途径,能够主动引导,走出对抗,可能得到的是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一些纠纷是因为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是想出口气。一旦诉讼,两败俱伤。此时,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洽谈,才是首选方案。但这就有一个问题,没有诉讼,便少了律师的财路。有的律师会劝当事人大事化小、化解矛盾;还有的律师会给当事人火上浇油、小题大做。究其本源,这是一个律师的价值观取向的问题。
即使当事人赢了诉讼,也未必就是利益最大化。比如有一些纠纷是兄弟姐妹之间的,如果双方对簿公堂、剑拔弩张,置手足情于不顾,当事人赢了官司,但有后遗症,事后兄弟姐妹成了仇人。这可能是痛快一时后悔一生的事。在现实中,兄弟姐妹之间有时候又不得不打官司,那这就有一个问题,能不能做到既打了官司,又不伤和气或少伤和气?这就要涉及到打官司的态度和方式了。
可见的利益,未必是真正的利益。眼下的利益最大化,也未必是长期的最大化。如何把握利益最大化的客观标准,就要求律师不仅要具备法律思维,还要具备哲学思维。在这里把法律思维和哲学思维分而论之,是为了阐明事实,而在真正的法律思维中,哲学思维必然是不可或缺的。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范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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