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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多例微信群里发布视频惹来(杯具),网络已不再是法外之地

福建多例微信群里发布视频惹来(杯具),网络已不再是法外之地

作者: 徒步独行 | 来源:发表于2018-08-21 17:59 被阅读205次

    去年12月10日晚,福建省晋江男子自拍一段视频“酒已经喝下去了,在开车啊!来啊,你们来抓我啊……”在网络传播,视频中男子肆意挑衅,其言行涉嫌违法。目前,该视频男子因寻衅滋事被晋江公安罗山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7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中院审理全省首例宣扬恐怖主义犯罪案,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昆明知是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微信群转发视频12段,时长共计20分20秒,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昆故意传播恐怖主义视频资料,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昆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8月10日中午午休时分,漳州南靖县南坑派出所接到群众的举报,金山镇有一人将一段宣扬恐怖主义视频发至网上传播。警察蜀黍立即驱车前往金山镇,经侦查后,派出所民警于当天下午在金山镇东建村车站,将违法嫌疑人吴某兴抓获。

    经查,8月10日中午,吴某兴通过手机将一段血腥暴力的视频转发到一个名为“吃货群”的微信群。经漳州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审查,这段3分19秒时长的音视频,主要内容极其残忍、血腥,主张以暴力、极端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音视频。

    经询问,吴某兴对自己在微信群中转发暴力血腥的恐怖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南靖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兴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以下禁忌事项要注意(供参考)~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3.不明来源的所谓“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赌、毒”等不发

    5.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不传播

    6.不要在群里公开诋毁、辱骂他人

    7.涉及国家机密、军事资料不发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当今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因为一时好奇随意传播不良信息,转发信息之前应仔细甄别,莫把法律置于一旁,以身试法。如收到此类信息,要积极举报,杜绝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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