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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

关于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

作者: 鱼妈财商 | 来源:发表于2017-04-08 15:22 被阅读3152次

    ***以下大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代表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职业、单位无关***

    先说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因。一是投保人自己故意,即生病了还想骗保。二是投保人过失,自己也记不清自己的病史,或者搞不清楚各种疾病。三是保险代理人误导,故意叫投保人全勾选无,或者让投保人先签名,代理人回去帮投保人勾无,以便通过保险公司核保。

    由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有三种原因,在实务中,目前销售保险产品又不象银行理财那样录音录像,就根本搞不清楚每个案件中究竟是投保人的原因还是保险代理人的原因导致不如实告知。在个案事实真相无法还原的情况下,只能用规则一刀切。

    于是,2009年保险法修改的时候,就加入了两年不可抗辩期的条款,业界认为这次法律修改是投保人的胜利。

    两年不可抗辩期不是中国特色,世界各地保险几乎都有这一条,最早一百多年前就有了。


    法律条文(可以不看):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还是以重大疾病险这一纠纷比较多的险种为例来分析两年不可抗辩期。因为这一险种中,告知义务非常重要。而意外险,与疾病不相关,故一般不存在告知义务的问题。

    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体检了是否就没事了呢?以前这个问题有争议,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有的案例中,被保险人为了骗保会更换血液、体液的样本,无法检查出来。

    也就是说,体检了还不行,如果你自己明知有重大疾病的而不告知的,还要受到规则约束。

    從實務角度來看,這個條款其實是雙贏的條款,有了这样的条款,给许多投保人吃了定心丸,更多的人愿意去投保,增加了保险业的利润。实际上,许多保险公司并不关心一个个案的赔或者是不赔,关心的是整体利润。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是生意,并不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死抠条文。有的团体险,只要整体利润足够,对团体中的个别客户通融赔付也可以。要是整体亏本,第二年就跟你拜拜。


    两年不可抗辩期的适用(重点敲黑板

    现在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告知的内容或者疾病(简称A)与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简称B)是有区别的。A往往是一些轻微的疾病或者症状。B则是符合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早期阶段,许多重疾离死亡不远了。只有发生B时,保险才会赔付。

    比如乙肝病毒携带属于A,而肝癌晚期属于B。如果不能理解上述概念的区别,就很难理解下面的几种情况。

    然后要区分三种情况:

    1、 A没有告知,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告知,有些小病、症状或者不良生活习惯慢慢演化为B。只要确诊B时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离合同成立已经过了两年,肯定要赔

    立法规定已经如此明确,这种情况下,法律和保险业界争议并不大,至少在上海地区,已经基本见不到这类案件。必输的案件保险公司没必要浪费钱财。

    2、 A没有如实告知,但实际上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有B了(轻症居多)。患有B表明保险事故在投保时已经发生。患有这类重大疾病,不可能不治疗,投保人基本心知肚明。此类基本不赔。其故意的心态比较明显,这种情况就不能机械适用两年抗辩期了,否则就是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最高法院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发了一个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

    3、 A没有告知,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发生B,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赔并解除合同。但有的投保人基于各种原因,会拖延到两年后去理赔。比如2016年8月1日投保,而2017年1月1日发现患有B,治疗半年被保险人死亡。家属早就拿了相关的诊断材料,但一直等到2018年8月1日之后再去提交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希望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诚信也是比较明显的。另外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少天应提供理赔材料,故意拖延提交理赔材料,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保险理赔难以得到支持


    总结与思考:

    虽然有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的保护,还是建议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要带病投保。理由如下:

    1、 许多疾病,如果有明显征兆再去投保,不到两年期满保险事故极有可能就会发生。疾病不是你想控制就控制的。

    2、 许多保险公司,卖给你投保人的只是一年期的重疾险或医疗险,第二年根据风险再决定是否续保。一年期的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期相当于被架空。保证续保的医疗险,目前国内是

    没有的。

    如果有哪家保险公司敢说自己医疗险保证续保,一定有附带条件,而且肯定不会适用两年不可辩条款,所以大家根据需要,自己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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