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设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
保护投、被保人一方利益
有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有助于维护保险单的金融功能
有助于树立行业新形象
2.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原因是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主要作用是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要使其发挥作用,需要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自始无效,则不可抗辩条款失去了效力的渊源和载体,无法发挥作用。
无效的几种情况有:承保危险不存在 不具有保险利益 以生命为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3.投保人欠缴保险费的情形,法律规定,只有经保险人催告后超过三十日仍未缴纳,或者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仍未缴纳的,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限满两年,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费的缴纳事宜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除外情形,即使订立合同超过两年,保险人仍可以解除合同,担忧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4.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么,不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带病投保,自知不告知 情形一 2年内出险,2年后理赔
带病投保,自知不告知 情形二 2年后出险,2年后理赔
带病投保,不自知不告知,情形三 2年内出险,2年后理赔
带病投保,不自知不告知,情形四 2年后出险,2年后理赔
不自知未告知,投保人主观没有恶意,超过两年抗辩时间的,法院出于保护投被保人及受益人利益原则考虑,基本会判赔。
自知不告知,一般法院以保护投被保人及受益人利益为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加以判定,可能判赔,也可能不判赔。
5.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
投保人时的主观意识,区分恶意和重大过失
既往疾病与申请理赔的疾病是否一致或是否有因果关系
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出险的时间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申请理赔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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