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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要是在办一个信用卡诈骗罪的案子。大致内容就是犯罪嫌疑人发现了自动取款机内他人的银行卡,直接取钱的事。
其实这个案子已经在我手里好久了。而我却用以前办案的思维直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了。丝毫没有考虑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然后在办理的过程中,我偶然间查到了一个关于此类事件定性分析的文章!
其大概意思是,犯罪嫌疑人并未输入密码,而输入密码正确与否则是银行是否将其误认为真实持卡人的关键,即是否符合因为他人的欺骗行为而发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条件,而本案不属于对卡主的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不是利用这种错误认识而让银行处分财产,而是通过秘密手段将钱取走。因此属于盗窃,而非信用卡诈骗!
而我个人也更倾向于此种观点!
仔细思索,自己对于这种事情,如果早就用心,可能早就发现存在的问题了。
我还是应该提高重视,尤其是这种熟悉的案件,不能因为熟悉就想当然的理解,想当然的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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