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从小认识的同学,两人恋爱结婚后,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女儿出生后不久,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21年10月起分居。女儿出生之后,一直都是李四在照顾,而且婚后她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工作。
2022年4月,张三起诉提出离婚,要求女儿由他抚养,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等。李四同意离婚,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张三支付抚养费等。并且李四称,女儿不满2周岁,尚未过哺乳期,需要母亲一直陪伴,她无法外出工作,负担较多义务,要求张三补偿其劳务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尚不足两周岁,且平时主要由李四照料,故孩子随李四生活更为适宜,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张三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关于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李四婚后在家照料女儿,确在抚育子女、承担家务方面付出了较多时间和精力,其劳动价值应值得肯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李四在家照顾女儿的持续时间以及张三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张三给付李四补偿款5000元。
李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要求张三支付其补偿款5万元。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是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充分考虑了照顾女方因素的前提下,再依据李四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张三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补偿款金额。李四再要求调高,则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未予支持。
律师温馨提醒: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明确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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