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签名
损失五万
昨天,一个当事人来咨询一个合同纠纷案,就因为签一个名字,将要损失五万元。
当事人和几个同事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效益不好,一直亏损。一个同事想退出,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当事人。两个人谈好,只转股权,没有转让费了,因为原来的投资都亏损了。
当事人看都没看,大笔一挥,签上了名字。
没想到,合同上还写了转让费五万元,当事人还不知道。
直到近日,同事起诉到法院了,当事人才知晓还有五万转让费。
开庭之后,办案人主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股东变更,登记的背后还是支付五万元。
司法“杀手锏”接案后,分析材料,决定打合同无效,要求撤销合同。
因为股东私下转让股权,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其他股东不知道,没有签名,没有召开董事会,股东转让股权合同非法,无效,应当撤销合同,公司股东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紧急关头,挽救当事人财产损失五万元。
本案提醒当事人,不能随便签名,签名需要仔细看条款。
一个不留神签名,损失惨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