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俺说老子如果能看到你们现在的科技文明成果或许会改变一些消极的想法,并不是说你们已经彻底摆脱了道德上要求有人做出牺牲的困境。俺知道你们在国家范围内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做到了很多几千年来我们想做却做不到的事情。你们的生活条件是大大改变了,可是你们面对的真实的自然却一点没变,依然是那片“以万物为刍狗”的天地,只是你们好像在刻意回避自然对牺牲的要求,否则你们要怎么解释那些至今困扰着你们的部分道德难题?你们在理论设想和实际情况当中都发现了一些需要有人作出牺牲才能继续进展下去的极端事件,包括著名的“电车难题”和遭遇海难后幸存的船员们面临的选择难题,甚至关于复仇以及死刑的问题。
电车难题的内容有各种不同的变型,咱只说这个:一辆满载乘客的电车由于刹车失灵无法停车,前面有两条路可供选择,左路上有一个行人,右路上有五个行人,无论走上哪条路行人都会被撞到或撞死,作为司机该如何选择?驾驶车辆是司机的职责所在,即使车辆出现了意外故障他也不能放弃自己的职责,他必须行使职业岗位赋予自己的权力,驾驶车辆直到所有乘客安全下车。但是司机的职责同时要求他绝对不能驾车撞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五个人。可是客观的自然规律要求他必须做出牺牲的决定,牺牲一个人或者五个人。在他不能用自己的意志对车辆实现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只能二选其一,那么依据道德的规定,司机应当做何选择?按照我们的看法,司机可以“顺其自然”了。所谓“顺其自然”不是指放弃驾驶车辆,而是顺着电车在发现刹车失灵时原本的行驶轨迹走下去,这样无论被牺牲掉的是一个人还是五个人,或者是翻车,只要司机坚持驾驶到了最后一刻,他就可以免除道德责任,除非刹车失灵是因为他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毕竟在道德上,司机没有选择让谁牺牲的权力,只要他使用了自己的权力意志改变了行车的路线,他就必须要为自己的权力意志所造成的后果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若是车辆走的是自然路线,司机要做的就只是尽快让车停下来,在设法停车的这段路途中产生的一切损害对司机来说是无法避免的,也不应向他追究责任。相反,如果有规定说司机在类似的情况下有义务选择人员较少的路线,那么这规定有必要先解决一下司机为何有权对路人的损害或牺牲作出选择的问题。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实际当中选择人流量较小的道路处理故障会让意外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少,风险也会降低很多,所以实际上“顺其自然”的选择肯定是少有行人的道路。回到理论上,假设刹车失灵的原因是司机的过失造成的,那么他就要为一切因刹车失灵而酿成的后果负责,这时他可能有理由主动选择左路,毕竟五个人的伤亡赔偿通常会比一个人的伤亡赔偿要高得多。
另一个实际发生过的道德难题就是说有四个在海难中幸存下来的船员乘着一艘小救生艇被困在了茫茫大海上,他们当中有一个受了重伤的孤儿船员和三个因饥饿已经难以继续支撑下去的船员,后来为了能坚持到获救,三个饥饿的船员杀死并吃掉了那个重伤的船员。这个难题也有很多理论上的变型体,比如假若三人征得了重伤船员的同意;或者四人共同决定用抓阄或是别的什么方式决定谁该被吃掉,以及如果决出应该被吃掉那个人反悔了怎么办;还有假定四人没有被困在海上,而是被困在了某种地下洞穴里,洞穴中有通信设备可与外界通话,但外界却无法及时救援或把食物送给四人,四人中必须有一人被吃掉以便让另外三人能坚持到获救,四人向洞外的人们询问该怎么办,外面的人要怎么回答他们;……不管哪种变型,共同的困境没变,即需要有人牺牲生命来让别人活下去,吃人在道德上是不对的,但让人活活饿死在道德上同样不对,没人可以要求有人被吃掉,更没人可以要求有人应该被饿死,可自然不会理睬这些,极端情况发生的时候,必须有人付出牺牲。
在我们的道德理念中,牺牲只在两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一是自愿的自我牺牲,二是王权规定的牺牲。合法的牺牲不产生负面的道德责任,也就是不会有人需要对牺牲者承担被动的责任追究,感恩和酬谢属于主动的道义担当,是属于正面的德行表现,不带有强制性。所以我们基本能够认同实际上发生的那件案子的判决结果,即法院在三名饥饿船员获救后判决他们谋杀罪名成立,然后由国王特赦他们的罪行。他们谋杀罪名成立是因为被他们吃掉的船员并非自愿牺牲,国王作为王权的代理人也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判断出有人付出牺牲的必要性,从而赦免他们的罪责。不过由于他们明知重伤船员是孤儿却还是强行让他作出牺牲,不能不怀疑他们有逃避道义担当的主观意图,因而如果同样的案子发生在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时代,无论法律上赦不赦免他们,我们都会在选择孤儿下手这一点上给他们以强烈的舆论谴责,这种基于美德的非规范性负面评价是连皇帝也无法取消的,很多时候这是对弱者最后的保护。考虑到事实上这案件发生在崇尚宗教道德的国外,并且这国家当时比较看重的是死者的牺牲不会给活着的人带来思念之苦,所以他们的处理是很合理的。只是在我们看来,他们的社会道德在对弱势人群的保护上,似乎有点欠缺。
关于变型后的情况,依我们的法理精神来看,任何非国家意志的生死约定都是无效的,所以除非牺牲者是自愿并且自决的,否则只要牺牲者是死于他人之手,动手者的杀人罪名都是逃不掉的,我们很早就不承认私人决斗及类似私下签订的生死契约的合法性了。如果困境中的人们可以与外界通信,那么他们倒是可以请求王法的裁决或是由王权指定牺牲者,但严格来说这也只是道德的允许,就美德而言,皇帝不过是王权的代管者,王权作为所有人的整体意志绝对没有违背私人意愿强行指定牺牲者的理由。所以在美德上来说,强调“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义务是完全有必要的,否则整个大德体系将留下一连串不能得到解决的难题。
之前咱已经说过,我们那时的皇帝是拥有对普通的个体行使生杀予夺之大权的,如果某个人的权力意志与整体的王者意志相悖,那么王权将可以依王法暂时或永久地强行限制此个体的意志实现和权力行使。由于实际上我们没办法保证对某些重罪犯的长期监禁,也很难负担对其永久羁押所要支付的高昂的看守成本,所以为了确保国家的整体秩序以及王法的威严不会经常遭到少数野性难驯的德行败坏者的破坏和践踏,更是为了确保百姓们的安宁生活不会经常受到犯罪的威胁,我们一直是允许国家指定的某些衙门执掌死刑的,虽然那些衙门里的官员并不是皇帝,可他们得到了皇帝的授权和任命,代理王权惩罚罪人。严格说来那些罪人未必完全一无是处,可他们恶劣的德行表现证明他们不是遵纪守法之人,不遵纪守法者不应被视作国家百姓(用你们的说法,不是合格的国家公民),但他们又确实是本国的成员,因此他们的人身自当归属本国王权管辖。死刑又叫“处斩”,意为对罪犯人身的完全破坏,从而永远禁止其权力意志的呈现。至于对其生命的剥夺则是另外一种更加严厉的刑罚了,我们相信后代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所以若是要求彻底剥夺某人生命的话,适用刑罚将是“满门抄斩”甚至“诛灭九族”,此种刑罚无疑是带有极大的争议和风险性的,一般需经皇帝本人下令执行,针对的也多是家族性的集体犯罪,或是高官叛国、谋反、颠覆国家政权等可能直接引发战乱的罪行。
不难看出,我们那时的国家政权相对脆弱,朝廷对地方势力的控制难度很大,有时只能依靠严刑峻法的强力威慑才能勉强压制地方豪强们的割据叛乱意图。依道德论,中央集权机构不应该对地方政治力量过度压迫,地方上理应有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我们不是没有尝试过让皇家无为而治的方法,结果却是以各地频发武装暴乱、地区间相互攻击收场。也许是我们的社会组织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也许只是因为生产力不曾达到能够维持一个自由的大国存在的高度,总之我们发现,中央对地方和个人的强力威慑是不道德的,可一旦取消这种威慑,地方和个别人那带有浓重局限性和个体性的意志展现就会造成全国范围内持续不断的冲突和战乱,让百姓们长年生活在战乱的环境中同样是不道德的。两相权衡,显然需要有所牺牲。
最后,是关于复仇的道德难题。假如是在平稳安定、法律严明、王道彰显的治世时代,所有企图绕开王法、私自进行复仇的行为无疑都是不道德的,既是对国法的蔑视、也是对社会治安的扰乱,是任何文明的思想都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生活绝非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法可依的,王道没落、王法失能、王权失效的乱世在历史上也是实实在在地存在过的,而且不止一次地、持续时间很长地反复出现,尽管我们愿意相信无法无天的乱世光阴只是单纯的自然变迁导致的临时现象,就像每天总会迎来夜晚一样的不可避免。在夜晚我们有火把和油灯照明,在乱世我们也仍然可以依靠德行体系来实现对文明精神的不懈传承。然而德行体系的力量毕竟有限,否则我们也就用不着去构建麻烦的王道政治体系了,当德行丧失了大部分约束力的时候,文明的优势相对于野蛮已经不再明显,在这种混乱的极端情况下,个人所能够依靠的往往只剩下自身的权力意志了。抛弃文明原则是不道德的,可当文明的秩序保障力量业已消失,却还是强求人们要坚守文明的行为规范,甚至于只能逆来顺受地承担野蛮势力的凌辱和欺侮而不能反击,这种强求显然也是不道德的。
行为野蛮之人与野兽无异,当野兽伤害到人的时候,人的自卫和适当的反击都是有其道德合理性的,倘若有人借乱世之机趁火打劫,我们认为承受被伤害一方的适度复仇将成为加害方的道德义务。所谓“适度”是指与被伤害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一般是直系血亲或挚交好友,也可以是受过被伤害者大恩的人和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有针对性地(明确地就某件事情)向确定的对象(主要的加害责任人,即俗话中的“冤有头债有主”)在一定的时期内(虽说“君子报仇十年未晚”但若治世在此间降临,继续报复便是非法)有前提地(不能伤害无辜者)进行复仇,不随意扩大复仇范围、不享受杀戮,这样的复仇是道德所能够容忍的。美德绝对不会许可任何的复仇意图,不过每当复仇成为实际需要,便意味着美德早已失去了它应有的效力,缺乏普遍约束效力的规定也会缺少被遵守的价值,尤其是当实际伤害不可挽回地发生的时候。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