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又或者票据关系的原因是票据买卖(非法贴现)的,收票人不取得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权利,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
案例:甲企业想向乙企业借款,乙需要其出具担保措施,于是甲就让其母公司出具一张商票或银票给自己,然后甲拿着这张商票或银票质押或背书给乙,除非这张票据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否则乙无法取得票据权利,质押或背书给乙也没有任何作用。
甲企业签发一张票据给乙企业,结果被丙投了,丙非法取得票据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丙又将票据赠与给丁,由于丁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丙,故丁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如果丁将该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戊,则戊享有与乙企业一样的票据权利,戊赠与庚,庚也享有与乙企业一样的票据权利。
那怎样才构成票据的善意取得呢?1、转让人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实质上不是;2、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3、受让人已付出相当(合理)对价;4、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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