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的票据权利—撤销被宣告无效的票据判决
作者:梁保东律师
案起:本案是被告隐瞒其后手业务员伪造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未向其发货履行合同,后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取得法院除权判决。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确认原告为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人。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 公示催告 票据权利 无因性 背书 撤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被告悦康公司向倍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03000XX/242366XX,票面金额为XXXX元,出票日期2017年3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9日, 付款行农行保定东城支行 。据该票据记载, 出票人: 悦康公司,收款人: 倍特公司。 被背书人依次是:聚恒公司,振东公司, 泽源公司、 晋商银行并南支行。背书连续。
2017 年5 月 10 日,被告悦康公司以遗失该票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因无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冀0606民催13号民事判决, 认定本案争议票据无效, 被告悦康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2017年9月20日,原告泽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给晋商银行并南支行委托收款, 因该票据被挂失, 付款行 拒付。 原告泽源公司到法院了解情况, 法院通知被告悦康公司说明情况, 被告悦康公司称, 其出票后将上述汇票通过邮寄方式邮寄给收款人倍特公司, 邮件回执显示签收,其催促倍特公司发货时, 倍特公司称未收到此票据.
原告泽源公司 (供方) 与振东公司 (需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振东公司从原告泽源公司处采购说明书、药盒等彩印制品。振东公司向原告泽源公司以案涉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XXXX元, 并予以背书转让.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我当事人即原告为票据权利人。)
一、撤销一审判决即(2017)冀0606民催13号民事判决。
二、票号10300052/24236660、票面金额为XXXX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之票据权利归原告泽源公司所有。
三、【代理意见】
(根据开庭前对案件的研判、被告答辩和法庭调查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原告泽源公司与前手振东公司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前手合法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持票人。 原告泽源公司与前手振东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原告为振东公司提供采购说明书、药盒等印制品,振东公司将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2、被告悦康公司将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快递邮寄给倍特公司,并不存在汇票被盗、遗失或灭失情形,并不是票据最后持有人,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条件,其无权申请公示催告,其恶意向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取得除权判决,侵害了原告的票据权利,扰乱了汇票流通市场,应予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之规定,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最后持票人,才有权申请公示催告。
3、即使案涉汇票涉嫌伪造签章的,并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原告是从前手振东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取得。被告申请鉴定票据上前手之间的签章真伪,没有必要,也不影响原告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为票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1、基本事实:本案是被告在将银行承兑汇票快递邮寄给其后手,后听说其后手业务员伪造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未向其发货履行合同,隐瞒此事实,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取得法院除权判决。原告在背书委托开户行托收时,承兑行(付款行)以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被挂失,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确认原告为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人。
2、被告意见:1、被告辩称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不具有第三人资格和身份;2、原除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原告起诉不属于“因不正当理由不能申报的”情形提出抗辩。
3、原告意见:1、本案是票据纠纷,原告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诉讼主体适格;2、原告起诉请求撤销票据除权判决,并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属于也不需要具有第三人资格和身份;3、除权判决虽已作出生效,但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为非诉程序,法院仅依据被告申请人一方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进行形式审查,并未进行实体审查,被告即使取得除权判决,也仅是法律上推定的票据权利人,仅恢复了被告作为持票人的形式资格,被告并非实质票据权利人。
五、【律师建议】
现实中纠纷较多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持有人,往往不存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情形,由于不了解票据法相关规定,更不熟悉无因性、文义性等特点,隐瞒票据非丧失事实,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取得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公示催告期内,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往往并不知晓而无法申报权利。合法取得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根据知道票据所处阶段不同采取不同策略主张权利。如果是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可申报权利;如果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在第一时间起诉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为票据权利人或起诉确认为票据权利人。最后持票人取得法院确认票据权利人的判决后可向付款行(承兑行)申请支付票款。
梁保东律师建议:
1、对于真正丧失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取得法院除权判决,并及时申请支付。
2、对于票据未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原持票人,不宜采取申请公示催告维权,不但有违诚信原则,如果真正票据权利人申报权利或起诉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为票据权利人的,不但不能维权,而且有可能被法院给予民事制裁进行罚款。原持票人可以通过民事关系按民事纠纷主张权利。
3、对于票据最后持票人,平时应关注持有的票据,及时托收或合法贴现。在知晓合法持有的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或挂失止付等被采取措施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申报权利或起诉撤销除权判决等。
后记:原告通过他人介绍引荐找到梁保东律师,经过咨询,委托代理。起诉立案后,经过开庭,本撤销除权判决票据纠纷案,因原承办法官不太熟悉票据纠纷案,没有办理过该类票据案件,对本案把握不准,难下定论。现实中票据纠纷案也较少,很多人确实没有办理过票据案,对票据法律也并不熟悉。后法院调整合议庭成员,新承办法官票据理论较高,与其沟通较顺畅,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撤销了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确认原告为票据权利人,原告早已得到承兑行支付的票据票面款。票据纠纷较为专业,建议委托擅长处理票据纠纷的律师办理票据案件,梁保东律师对票据纠纷有一定研究,对票据也感兴趣,熟悉票据法律,并实际处理过票据案件。
附:梁保东律师简介
梁保东律师,2007年正式执业,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劳动人事仲裁资质。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合同法律实务高端研修结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同等学力研修在读。2011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被河北省司法厅律师(法律援助)处评为河北省直优秀律师。河北人民广播电台《法治集结号》特邀嘉宾律师,燕赵晚报、河北青年报、燕赵老年报等特邀点评律师。
擅长票据、合同、公司顾问、经济职务犯罪辩护等,办理了大量合同、票据等民商事和刑事案件及非诉事务,均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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