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对已判决案件审查制度的提案
冤假错案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现如今的案件,几乎都是判决后就算结案了,即使当事人认为案件判决不公,也只能自己常年累月,拚尽家产去找门路。
在制度设置上,好像有检查院、审监庭等机构,但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除申诉人反翻不停找以外,对案件并无实质性的审查机制。
由于对已经判决的案件,没有制度上的事后审查制度,造成的冤假错案长期不能杜绝,也没见减少。
公安乱办案,检察院乱起诉,法院乱判决的事并没有完全绝迹!
因此,建立建全对已判决的案件事后审查制度,完全有必要!
大要案由中央有关机构直接审查,各省案件互相审查,市县的案子由同级机构互相审查。
审查人员,除执法机构人员外,还应招聘社会上的热心人士,如律师,教师,法律志愿者,人民陪审员等。
审查时间为本年度已判决的案件。
对以前发生的案件,每三年审查一次。
关于设立对已判决案件审查制度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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