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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比较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比较

作者: 小蛙_2529 | 来源:发表于2018-06-28 17:00 被阅读0次

    最近在听刘凤科的《刑法》语音,配合讲义,边听边学,刚好讲到日常生活中常听常见的三种犯罪类型,定义有交叉的地方,容易混淆,故做比较如下:

    1、盗窃罪: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盗窃行为的认定,要求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所以如果没有新的支配关系建立,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不属于盗窃。以下几种盗窃行为是典型的盗窃罪,多次盗窃(两年三次)、数额较大的(1000元至3000以上)、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2、抢夺罪: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而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其中,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指与身体部位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财物;本质上至少要求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一般要求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或多次抢夺(两年三次),才成立犯罪。

    3、抢劫罪:违反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压制对方反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的行为,简单来说即压制反抗、强行取财。

    其中的关键是,如果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则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4、三者的区别:从定义上来看,它们都是属于违背对方意志取得对方财物的犯罪,但究竟成立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分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能评价为“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否则,再判断是否属于“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导致伤亡的可能性”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成立抢夺罪;否则,就成立盗窃罪。所以盗窃罪是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物类型犯罪的兜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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