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因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拘,后又被逮捕,已被羁押近三个月。会见期间当事人多次流泪,反复强调自己一心向善,追求自我完善,无意违法犯罪,也没有做过坏事,怎么就要受到这样的惩罚?
据其家属说,当事人平时一直表现很好,善良真诚,热爱家庭,热爱生活。在家很悉心地照顾家人,充满爱心,是一个勤劳贤惠的家庭主妇;在外乐于帮助朋友,很有正能量,获得了朋友们的一致认可。她参与邪教组织的聚会活动,与平时老公和孩子长期在外,内心一时空虚有关;同时也由于她交友不慎,一时糊涂所致。
我首先表示相信当事人,告诉她我也读过圣经,理解她出于善心而思考神的存在问题;然后提醒她注意参与组织聚会活动的其他人,未必人人一心向善,无意违法,其他人的行为会牵连到她;接着向她阐明我们国家对待邪教组织的总体政策和具体法规;最后让她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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