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除了法律,这个代价不总是和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
A先生为了逃票,选择翻越围栏进入动物园,可能会有以下三种结果:第一,成功进入动物园,和家人开心地度过这一天;第二,从围栏上摔了下来,摔断了腿,幸好没有大碍;第三,误入猛兽区,被老虎攻击。
无论结果如何,总会出现不少这样的声音:这种不遵守规则的人,死了也不值得同情。A先生擅自翻越围栏,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是他自愿的选择,他需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这点毋庸置疑。如果是产生了第二种结果,说“不值得同情”,恐怕很多人是赞同的。但不幸的是,第三种结果发生了,不遵守规则的人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还“值得”同情吗?
卢梭说过:人们不会对比自己幸福的人产生同感,而只会对比我们不幸的人感同身受。同情促使人们倾向于去帮助弱者,使人类社会这个协作体更具凝聚力。正如不久前的罗一笑事件,罗尔的行为唤起了人们的同情,如果文章不是“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而是“请大家帮帮罗一笑”,或许人们也不会大规模地自发捐款。对处于困境的人来说,人类之间的同情,可以帮助其度过难关。从社会的角度看,一个落难的人,如果缺乏及时的帮助,他只能消耗社会累积的财富而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一旦他度过难关,他可以通过劳动弥补他接受的帮助,甚至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情,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是有益的。
同情,是一种情感,不是一种标准,更不是一种道德。同情的本质是对他人痛苦的感同身受,也就是认为人、我其实本无差异。同情更多是基于个人的阅历体验,如果对一个事件我感觉到了痛苦,那么我会同情,同情其实是对自身感情的一种表达,本身并不高低贵贱之分。凡事抱有同情的人,可能更容易感情用事,缺乏对事件的理性判断;缺乏同情的人,可能会由于过于理性,而忽视了对弱者的保护。是不是“值得”同情,不应成为我们对事件责任划分的唯一判定标准。
每当有重大事件发生,都能引起热议。与其说在发表自己的观点,不如说在宣泄自己的情绪。我们容易愤怒,因为内心压抑了很多负面的情绪,一旦有了一个爆发点,便把负面的情绪迁移到这个事件中。过于情绪化的舆论环境,容易导致绝对化的倾向——绝对的否定某一方,绝对的指责某一方。一个人犯错了,不代表他可以接受任何惩罚,更不能一犯错便是死罪。情绪审判并不能使事件越来越明晰,相反,还会给家属带来更多的伤害,给社会留下更多灰色的种子。
如果说他逃票在先,活该被老虎攻击致死,那能不能认为,逃票者都应该被枪毙?也许他值得同情,也许他不值得同情,他确实有错,但是,他逃票只是想省下一点钱,他罪不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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