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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是司法实践的“一出好戏”

在线诉讼是司法实践的“一出好戏”

作者: 俞文杰 | 来源:发表于2021-04-26 09:07 被阅读0次

    如今,我们早已习惯了互联网时代的极大便利。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型审判方式也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步入眼帘。去年暴发的新冠疫情,更是为在线诉讼提供了进一步适用的契机和舞台。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36万件、开庭25万次、调解59万次,电子送达446万次。就近来说,吴江法院的智慧法庭建设,吴江检察院打造的远程智能云平台,不仅让在线庭审成为确保疫情期间正常办案的利器,也验证了在线诉讼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显著优势。

    其实,在线诉讼在国内外已不能算新生事物。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已近四年,至今累计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6万余件,凡当事人同意在线审的案件均在线开庭审理。国外发达国家的探索普遍更早。早在2000年,奥地利就全面推行了电子诉讼系统。2002年,美国成立密歇根电子法院。英国、德国、韩国等国也很早就开始实践在线诉讼。

    据统计,全国法院去年共受理案件超过3000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件。为有效应对案件持续高位运行的态势,除了采用增加人员、加班加点等传统方式外,完善在线诉讼成为摆在决策者眼前的现实选择,这也契合了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要求。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对时间成本的节约优势也将愈加凸显。同时,在线诉讼还打破了传统诉讼不允许的时空阻隔,让原本无法推进的案件得以顺利推进,不仅方便了外地律师,也为许多不便于亲自到庭进行诉讼的参与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接近正义的机会。

    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审理模式,在线诉讼体现的不仅仅是司法成本的降低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具有时代的变革性和前瞻性。但不可否认,作为一项新的诉讼模式,由于可借鉴经验的相对匮乏、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在当前司法语境下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困境。首先从顶层设计上来说,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立法,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少数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予以指引,存在较多的“模糊地带”。其次在起诉、应诉、送达等多方面配套制度还相对滞后,如按法律规定电子送达须经当事人的同意后方可适用,且可送达的文书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最后,在线诉讼对老年人等不懂操作的人来说可能反而增加负担,且法庭的庄严性和仪式感相对也难以彰显。

    不过,尽管当前在线诉讼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线上诉讼方式是与这个时代相匹配的司法方式,在我国已基本具备广泛推行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完全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线下诉讼案件。鉴于当前全国各地的在线诉讼实践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线诉讼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及精准的实践指引,当务之急是从中央顶层加快建构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线上诉讼规则规范。不难想见,这种运用现代科技对传统诉讼模式的再造,必将成为未来司法实践的“一出好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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