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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
明代赋税和差役制度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其整体架构,是建立在里甲制度基础之上的。梁方仲教授早已深刻指出,明代的赋役制度是“役中有赋,赋中有役”。
随着地籍的混乱,明代广东地区所征夏税,实际上只在税额上存其名目,就赋税实征而言,夏税秋粮已经逐步混为一体了。
若套用现代的概念来分析,民田相当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地租由地主征收,政府所收民米是赋税;官田相当于国有土地,政府征收的官米是地租与赋税的合一,故民田赋轻,官田赋高。
明代田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田赋征收与税粮用途相对应,每项税粮征收时已经确定运往何处仓库,故田赋的实际负担、折银先后以及折银率高低均与田赋用途、解运地点有直接联系,起运存留的区分是明代田赋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田赋制度的设立,出发点是将编户齐民约束在土地上,为王朝提供贡赋。所以,明代用来登记田土以为征收田赋的主要依据的,是作为户籍的黄册,“州县田土,开各户若干、条段四至,官田依官田起科,民田依民田则例征敛,编入黄册
这种赋役征收的做法,与其说是“求田问赋”,不如说是“求户问赋”。编制在里甲之中的“户”,不仅是纳税的主体,也是王朝征课赋役的对象。
由里甲人户轮流承担的“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差役,是里甲最基本、最主要的任务,因而又称为“正役”或“里甲正役”。在这两大基本任务中,“催征钱粮”的任务范围比较明确,而“勾摄公事”的范围则有相当大的弹性。据梁方仲先生考证,“勾摄公事”主要是拘传罪犯、词讼买办等项公事。这应是该任务的本来的意义。但后来里甲承办公事的范围,似有不断扩展的趋势。
这种等级户税的课税客体,兼有人丁和以田地为主的财产,而确定每户承担差役轻重,既是根据每户的丁额,更重要的显然是根据大致反映各户财产状况的田粮额。尤其在黄册建立起来以后,册中登记的人丁额越来越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下,田粮额在差役佥派中更日益成为主要的依据。
明初建立的赋役制度的整体架构,是建立在比较健全的里甲体制的基础之上的。第一,无论田赋的征收,还是差役的佥派,都是以编制在里甲户籍之中的人户为对象;各种赋役名目,虽然征派的方法和原则不同,但实际上都以里甲户为供纳赋役的基本单位。第二,各户的人丁财产,均以黄册所登记的为依据,因此在黄册中登记的“户”,其内涵就是一定的人丁事产的集合体,这种人丁事产的集合体,才是明代赋役真正的课税客体。第三,所有赋税和差役的征收佥派,都是通过里甲系统来进行的。第四,里甲户负担的赋税和应充差役,都在里甲户籍中登记,并固定下来,里甲户应负担的田粮额、是纳官田之赋还是民田之赋、田赋交纳时上纳的仓口等,均以里甲黄册登记为依据;里长、甲首、畸零带管户的编定,决定了它们在差役负担上的区别;民户、军户、匠户、弓兵、皂隶、铺兵户、站户等户籍名色,也都分别按照明初编派的差役来划分。
明代广东地区的“山海之寇”,并非如一般所理解的那样,只是“少数民族”的反抗,其社会成分是相当复杂的,除了大量正在“汉化”过程中但又没有“归化”于王朝正统统治的所谓“蛮夷”之外,还有大量的是“不肯附籍复业,往来流徙不已”的所谓“顽民”,即使在所谓“蛮夷”中间,也有许多是“奸民亡命者辄窜入诸瑶
简言之,明代广东的“盗寇”,实际上是两种看似相反的社会流动汇合而成的一股力量,一是本地“蛮夷”逐步汉化,一是原来的编户逋逃脱籍。居住在山林河海之中的“蛮夷”的汉化,为原已成为汉人的“编户”逃亡提供了庇护,而入山下海的“逋负之徒”则一方面在文化上推动了“蛮夷”的汉化,另一方面又在政治上引导其与官府
这两种朝相反的方向流动的势力,之所以能够合流共同反抗官府,其动力来自明代繁苛的赋役征派,既迫使编户齐民走上“逋逃”之路,又阻塞了“蛮夷”入籍向化之途。正如张居正所说的,是“吏不恤民,驱而为盗
在王朝政府的立场上,越能够将全体社会成员编入户籍,就越能有更广泛的贡赋来源,有效地控制社会,并维持统治秩序的稳定,户籍编制实际是政府控制和役属人民的重要基础;而从百姓的立场上看,作为编户齐民的负担太重,迫使他们不得不力图逃脱户籍约束,摆脱这种役属的关系。使得矛盾更为复杂化的是,原来就属于“化外之民”的“蛮夷”在经济生活和文化上逐步“汉化”的同时,不能获得正统化认同的资源,只能被迫走上反叛的道路。在这三种互相矛盾的合力作用下,建立在里甲制度基础上的社会控制职能面临着严酷的挑战,由里甲制度所支撑的社会秩序陷入了深深的危机之中,这种社会危机通过赋役征派的种种矛盾展现出来,又通过一系列由下而上的赋役制度改革,调整了里甲体制的运作模式,重新规范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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