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如何准确区分二者,《刑事审判参考》第124期中发布的【第1372号】黄金章诈骗案这一指导案例提出:一般应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予以界分。
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正能量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一般而言,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已逃避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最后是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很多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难以进行区分,还需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是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表面上有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当然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供认自已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是辩解自已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甚至一般合同纠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其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实践中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综合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
1.要看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行为实施对象是陌生人群还是熟悉的人甚至是朋友、亲戚;
2.要审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归还能力;
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欺骗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有无积极准备做相应工作;
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是因为意外事件、行为人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能履约,还是根本不想去履约;
6.要审查行为人履约的态度是否积极,是否按时,按计划必行合约;
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方式,如有无肆意挥霍、有无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有无在获取资金后逃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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