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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的霸王条款

停车服务的霸王条款

作者: 鸿雁爱家 | 来源:发表于2018-11-06 14:58 被阅读0次

    在物业园区里,经常会有针对业主车辆的收费,而同时当发生业主汽车损坏、车内物品丢失、自行车丢失、电动车电瓶丢失等现象时,物业企业往往声明免责。业主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我们今天就解读这样一条停车服务的“霸王条款”: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上面这条,已经被很多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指出为不合法、不生效的条款,是消费者俗称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违反《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格式合同、声明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此种条款是无效条款。

    显然,物业公司制定类似这样的条款,是既想获得收费的好处,又不希望承担有关责任。然而事与愿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停车并收取费用的,构成了实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业主出现上述损失的,除非能证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否则物业公司应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在其他文章中,也列举了法院的判例,判决物业公司败诉,并根据认定的物业公司责任大小,赔偿业主的相应损失。

    另外,我还要指出,少数无良企业,竟然还在某公众号里互相交流经验:出现业主车辆丢失损坏的,一方面,要向业主申明己方无责,另一方面要尽快退赔当天的车费或当天的物业费(大概5到10元不等),并向业主要回停车收费票据等。显然,这些做法主要为了消灭证据。我在这里提醒业主,出现损失,务必要保留收费凭证等证据,留存多幅车辆损坏现场照片,联系查询监控,如有现场目击者更好。您也可以在我们平台上上传物业公司服务缺陷造成损失的证据并长期保持,这样,供更多业主知情、声援,在小区里形成有利于业主的舆论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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