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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能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几个理由

法官不能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几个理由

作者: 如雨季节过来人 | 来源:发表于2020-06-24 14:56 被阅读0次

    我们正处于人工智能时代,将会有70%到80%的工作将逐步被人工智能所替代。曾经看过一些自媒体的信息说法官这一职能也将被人工智能所替代,此种说法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以为法官不能被人工智能取代的理由如下:

    第一,由人工智能判定人类是否有罪以及人类由此需承担多少刑罚不符合人类的伦理和法理。

    法官的权力属于司法权,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人和机构的干预。而人工智能是由人设计出来的智能机器,它按照人工设置的程序进行工作,将法官的工作交予人工智能就是将人类置于人工智能的司法管辖之下,这是不符合人类伦理及法理的。

    第二,即使人工智能能很快地查出有关法律条文,它也无法替代法官进行综合判断,做出符合法与理的智慧判决。

    人工智能可以比人类的法官更快地查找出相关的法律条文、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然而具体到案件当中,一个案件往往可以查出许多适合的法条、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比如说有国家的立法、省一级的立法以及市一级的立法,还有特区政府立法等等。所以,一个具体的案件需要使用哪些法条、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官需要融会贯通地考虑各种情形,才能得出智慧的判断;有些疑难的案件往往会形成几种不同的判定,需要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最终讨论决定。

    第三,现实社会纷繁复杂,立法以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依然有许多无法覆盖的情况,而具体案件则是丰富多彩的,在此情形下人工智能则无法查到相匹配的法条及解释,因此无法作出案件判断。

    而人类的法官对于发生的案件,在没有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以及相类似的案件,并考虑现实情况等等做出较合理的判决。因此,法官在没有成文法以及先例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也必须做出案件判决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的这种判例,以后可以直接变成判例法进行适用,而在我国法官依照法理进行判案后,该案例也可以作为以后相类似案件的参考案例,立法机关也会根据该案例进行相关领域的立法,以弥补该领域的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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