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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歌案的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

关于江歌案的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

作者: tomlong98 | 来源:发表于2017-11-14 23:14 被阅读127次

    连日来,江歌案的种种持续发酵,大有盖过豫章书院事件和王尼玛被“制裁”的风头。这里根据笔者看到的一些文章发表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

    该不该在《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上签名

    本次事件的炸点源于江歌的母亲在网上发起的一项签名请愿活动:以现有的证据,日本方面不太可能判处杀害江歌的凶手陈世峰死刑。而唯一能对本案证据链其决定性作用的证人陈世峰的前女友、江歌的“好友”刘鑫拒绝出庭作证。故江歌的母亲不得不通过中国网民请愿的方式请求日本方面判处陈世峰死刑。

    该签名活动发起之后引起广大网民注意,截止到2017年11月13日,该活动的签名者已经达到29万人。包括咪蒙在内的一批自媒体人也纷纷发文,或声援,或声讨。

    然后……事情便一发不可收了。

    在咪蒙的文章中,咪蒙号召大家签名支持陈世峰死刑并称此前日本有先例死刑请愿人数达到了33万促使法院判处了死刑。而很快就有媒体——如新京报——撰文:“杀人偿命,是我们朴素的、传统的价值观,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在践行着这一价值观。但也要看到,在有些国家,是没有死刑的,或者死刑并不是那么轻易判决。到底什么才是公正的审判,最终还是要在法庭上定夺,咪蒙直接在自己影响力巨大的公号里号召‘处死一个人’,令人不寒而栗。”此外咪蒙援引的先例也被指出不足以作为死刑判决请愿的理由,招来一众“理性人”操戈相向。

    那么,我们该听谁的?或者说到底应不应该在《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上签名?

    先来说明,什么样的判决才是符合法律以及司法精神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司法应当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考虑到“孟夫子”的理论中立法权应有全体人民所共享,故实际上就是说明司法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其他外力的干预和影响包括执政者的意志(上级命令)和立法者的意志(民众舆论)。所以从司法理论上来讲,这样的签名活动——或者说舆论因素——不应当也不会成为司法权的掣肘。从这个角度来说,最符合法律和司法精神的判案方式就是该咋判咋判,请愿书无法影响到法官的决策也就是对陈世峰的判决。

    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讲,通过请愿书这种方式无疑是越过了取证和审判的环节,将人的意志置于成文法典之上且法律上素有一切判决依据以证据为先一切判决以法律条文为先的原则。故从程序正义的层面上来说,请愿书虽然合理可惜并不合法,法官即便有心法律也不会允许法官按照请愿书进行宣判。

    最后一点是司法史上的先例。事实上,历史上曾经不止一次地有过民众集体请愿要求法院进行某种宣判的例子。比较有名的包括不列颠吃人案(起初民众普遍希望减轻惩罚甚至无罪释放三名嫌疑人因为他们有家人有牵挂)和2016年的英国脱欧风波(在英国公投脱欧、欧洲法庭仲裁宣布英国可以启动脱欧谈判之后英国民众曾经集体请愿要求进行第二次公投;顺带一提,根据英国宪法,如果公投后民众请愿数量达到2000万那么就可以启动第二次公投而截止到卡梅伦辞职这份请愿书上已经有了3200万人的联名接近英国人口的一半),而众所周知,这些案例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维持原判……从审判特殊案件的步骤——参照现有法律条文→援引先例→交付上级法院处理——来看,此次请愿不仅法律上意义不大与程序正义相违背而且也鲜有先例可以支持这种行为。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没有在该请愿书上签字。

    但是,让笔者觉得很奇怪的是,有一些人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谁有资格做真相的审判者?律法?舆论?还是联名投票?我也很想很想惩罚陈世峰,但你们冷静想一想,伦理上你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但杀死一个罪犯非但不犯法还是正义了吗?对我来说是一件细思极恐的事情。这可是在联名杀人啊。谁也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哪怕他是罪犯。他要是真的被判了死刑,在我看来,我的手上是有鲜血的,我也就成了“善良”的杀人犯,你们也是。”

    那就先来驳斥这种观点吧!

    任何规则——法律也好道德也罢——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束缚人性当中阴暗面并且释放人性中的光明面以求人类的行为可以向有利于作为一个种群的人类也就是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与道德都是为了惩恶扬善趋社会之利避人性之害,说得更简单粗暴一点就是一切法律道德都是为了伸张正义而生——还有什么比社会的利益人类的权利是更大的正义呢?

    由此进一步可得,审判的目的不同于取证与考据,后二者才是为了发现真相,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取证与考据获得的真相来维护社会的利益人类的权利以期正义得到伸张。所以“真相的审判者”这一说法本身就有漏洞,律法也好舆论也罢乃至法官本人,都不是真相的审判者而是正义的审判者。只是因为法律上认为真相即是正义所以我们采用真相来指代正义罢了。

    其次,杀人不对,所以我们不应当杀死杀人者否则我们就是联名杀人我们自己手上也沾了罪孽?这种说法实在很难让人信服。我们之所以希望杀死陈世峰,是因为我们很难找到比剥夺生命更好的惩治他的方法——终身监禁然后让他在监狱里忏悔?想多了哥们儿杀人犯真正洗心革面者虽众但死到临头还是认为自己没错的也大有人在。而要知道我们这么做绝不仅仅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一腔怒火更是希望通过这种手段来惩罚陈世峰进而达到惩戒所有妄图剥夺他人生命的狂悖之徒好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事实上我国法律之所以保留死刑绝不仅是出于前文所述的那种杀人偿命的朴实价值观而是为了杀一儆百以震慑所有以身试法之人并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加上我国素来重视人的生命以至于有人认为爱情、信仰、真理、自由都没有生命重要所以在江歌的母亲以及广大吃瓜群众看来,没有什么比剥夺陈世峰的生命是对他更大的惩罚,也就是说他们完全有理由也有权利要求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尽管这不一定符合法律尊严而且法官也不一定会如是执行,但是他们依然可以选择这么做。或者说我们没有资格要求江歌妈妈不发起这一活动抑或是阻止广大网民参加这一活动,我们更没有资格鼓吹圣母式的价值观进而批判否定他们的价值观;毕竟,违法必究有罪就坚决依法惩处本就是法律精神的第一要义!

    再来谈谈程序正义的说法。我们先来解析一下这个词语:程序正义的重点是程序但它的核心依然是正义。如果从这个方向去理解,那么程序正义本身就包含两种不完全相同的意义:一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正义的目的也需要用正义的手段来达成”;二是更为基础但也更常为大家所忽略的“程序正义本身也是为了伸张正义而生”。由此可得,如果正义的目的本身已经不能达成,那么程序正义的意义又在哪里呢?这让我想到了汉娜·阿伦特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私以为这本书之所以为人所推崇,不只是因为平庸之恶概念的提出和对犹太人自身民族性的反思,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是它通过一场槽点无数的审判向世人诠释了伸张正义的内涵:以色列不顾刑法追诉期限(17年)时隔18年后绑架艾希曼来到耶路撒冷接受审判,是的,每一步都不为程序正义所容;但是以色列政府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兑现了他们对犹太人民许下的那个正义必将得到伸张的承诺。尽管手段残酷时间长久可不管怎么说,正义已得伸张。所以,在我看来,通过程序正义的观点来否定江歌母亲和一众网友伸张我们心中的正义的决心,这种行为无异于践踏正义本身!

    最后是关于有人把它与历史上有名的思维难题“电车难题”和“炸弹难题”相提并论的说法。实际上我认为这三者并无太多的可比性。“电车难题”侧重探讨为天下人而牺牲一人是否正确而“炸弹难题”则偏向拷问善良与正义本身孰轻孰重,这与江歌案中请愿所涉及的程序正义问题关联其实都不大,因此这种援引思维难题中的例证进而说明请愿的行为是错的的论证方式本身就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我的良知告诉我,不应该在这份请愿书上签字,所以我没有参与联名;但是我的良心拷问着我的理智,所以我选择了转发给更多的人而没有去质疑任何参与这次请愿活动的人 ,毕竟我们没有人希望正义缺席,不是吗?

    对于刘鑫之我见

    如果说江歌的母亲的举措引起了所有人的关注,那么在江歌案中,另一个关键人物刘鑫的行为可以说是犯了众怒了。鉴于大家这两天对于刘鑫的种种举措相信已经是“审美疲劳”的状态了,这里我就不赘述了。我这里想聊一聊的是刘鑫所作所为为什么不对和如何求解。

    在我看来,江歌案之所以急剧发酵,既非网络大V煽动亦非法律制度缺陷,而是源于刘鑫在本次事件中的行为完全无视了人道:你的朋友为了帮助你替你在门外与你穷凶极恶的前男友理论结果被前男友了捅了十刀死在门外你飞弹不出门相救不及时报警不宽慰帮扶她的母亲你还拒绝出庭作证顺带叫上家人骂了她一通……这尼玛真是失其本心啊!说得不好听一点,就算是头畜生你要为它挡一刀估计它还会拱那个捅刀的家伙两下呢。

    真正让人感到无奈的是,在这件事情上,尽管刘鑫间接造成了江歌的死亡,但是从法律意义上却很难找到她在这一事件中的责任。或者说,是因为在刘鑫的问题上正义不得伸张而激起广大吃瓜群众的怒火。或许正如咪蒙所说: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

    朋友圈疯传的文章中有人提出唯上帝与法律可以制裁人性的观点。其实关于法律制裁人性的说法,本人不敢苟同,因为人性的问题是高于法律的层次的;就像我们没有资格要求一个饥饿濒死的受难者拒绝吃死去同伴的尸体一样,我们也没有资格要求刘鑫在江歌被捅刀的时候出去替她挡刀。但是,最起码她可以做到出庭作证。可惜她什么都没做。

    “电车难题”之所以将杀一人救五人认为是正确,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如果你不作为会比作为带来更加可怕的后果。

    如果刘鑫与没有受到任何谴责任何制裁任何道德法律的拷问那么无疑会给大家留下一个正义不会得到伸张的印象,此举无疑大损法律尊严更败道德底线。所以我们不应当拘泥于所谓的法律精神和“理性人”的概念,而应当考虑处理此案的意义所在和如何处理此案会带来的影响所在。由此,我们不妨支持江歌一方,让陈世峰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刘鑫受到道德的拷问,为的就是保护我们心中那个正义必得伸张的信念。

    最后,套用我在鬼畜里的学来的一段话来结束这一段论述:人性本有两面,一面向善一面往恶。人性之难不在扬善而在惩恶,治国之难不在御良而在锄奸。如恶不得惩则若劣币驱逐良币,纵人欲善而周遭皆恶故无力行善;然如善不得扬则若智械驱逐人类,盖以逻辑而不依人性故无心行善。是故惩恶与扬善二者皆重而欲扬善则应先惩恶也。欲惩人性之恶,唯以制度为先:舍己为人者激赏,卖人求生者重罚;欲扬人性之善,则以教化为本:教人即便为天下牺牲一人事前尚且三思事后亦需忏悔何况为己乎?若有教化改变观念则人皆以善为荣以恶为耻,人皆不欲作恶;若有制度保驾护航则纵有恶心无处可为恶行,人皆不敢作恶。如此往来则如自然选择善胜恶汰社会自成浩然正气此时何须制裁人性?

    正义何时方得伸张

    根叔:“关于最近的案子,突然想到,若是大家往那个死刑倡议书签字了便是分吃了那个人血馒头。但若是换另一种形式,共同签名倡议让凶手引渡回国,再按照本国刑法来提起公诉追诉,最后怕不是因为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同样还是被判处死刑的。那么这样也算是舆论绑架法律吗,我们的做法算是吃人血馒头还是坚持法律正义呢?”

    老汤:“那么,如果你的亲人冤死他人之手,你是否愿意有律师以程序正义为由为罪犯做无罪辩护?你是否愿意有圣母以善良仁慈为名任由罪犯逍遥法外?你是否愿意法官无奈地对你说一句:‘对不起,舆论不能绑架司法。’显然,你不愿意。正义不是等来的,因为它不会伸张自己。如果这个世界上每一件正义的事情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被阻挠,正义今天迟到明天缺席后天打个瞌睡,那么敢问世界上还有人愿意伸张正义吗?还有人会信誓旦旦地对孩子说正义荣光永不会陨落吗?我们还会有机会对全世界说那句骄傲而又欣慰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它从不缺席’吗?”

    根叔沉默了。

    我却后悔了。

    是的,如果我们按照这种逻辑不顾司法程序的正义,那么必然落入人治的怪圈——一切正义不以法律不依实证不倚基本的道德原则只仰仗我们心中那种似是而非的正义感,那么岂不是用另一种方式践行着对更多人的不义吗?

    正义何时方得伸张?

    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陈世峰必将受到法律最严苛的制裁。

    法官也许会赦免刘鑫,人们也许会原谅刘鑫,但是上帝永远不会宽恕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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