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的炸点源于江歌的母亲在网上发起的一项签名请愿活动:以现有的证据,日本方面不太可能判处杀害江歌的凶手陈世峰死刑。而唯一能对本案证据链其决定性作用的证人陈世峰的前女友、江歌的“好友”刘鑫拒绝出庭作证。故江歌的母亲不得不通过中国网民请愿的方式请求日本方面判处陈世峰死刑。
该签名活动发起之后引起广大网民注意,截止到2017年11月13日,该活动的签名者已经达到29万人。包括咪蒙在内的一批自媒体人也纷纷发文,或声援,或声讨。
然后……事情便一发不可收了。
在咪蒙的文章中,咪蒙号召大家签名支持陈世峰死刑并称此前日本有先例死刑请愿人数达到了33万促使法院判处了死刑。而很快就有媒体——如新京报——撰文:“杀人偿命,是我们朴素的、传统的价值观,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在践行着这一价值观。但也要看到,在有些国家,是没有死刑的,或者死刑并不是那么轻易判决。到底什么才是公正的审判,最终还是要在法庭上定夺,咪蒙直接在自己影响力巨大的公号里号召‘处死一个人’,令人不寒而栗。”此外咪蒙援引的先例也被指出不足以作为死刑判决请愿的理由,招来一众“理性人”操戈相向。
那么,我们该听谁的?或者说到底应不应该在《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上签名?
先来说明,什么样的判决才是符合法律以及司法精神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司法应当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考虑到“孟夫子”的理论中立法权应有全体人民所共享,故实际上就是说明司法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其他外力的干预和影响包括执政者的意志(上级命令)和立法者的意志(民众舆论)。所以从司法理论上来讲,这样的签名活动——或者说舆论因素——不应当也不会成为司法权的掣肘。从这个角度来说,最符合法律和司法精神的判案方式就是该咋判咋判,请愿书无法影响到法官的决策也就是对陈世峰的判决。
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讲,通过请愿书这种方式无疑是越过了取证和审判的环节,将人的意志置于成文法典之上且法律上素有一切判决依据以证据为先一切判决以法律条文为先的原则。故从程序正义的层面上来说,请愿书虽然合理可惜并不合法,法官即便有心法律也不会允许法官按照请愿书进行宣判。
最后一点是司法史上的先例。事实上,历史上曾经不止一次地有过民众集体请愿要求法院进行某种宣判的例子。比较有名的包括不列颠吃人案(起初民众普遍希望减轻惩罚甚至无罪释放三名嫌疑人因为他们有家人有牵挂)和2016年的英国脱欧风波(在英国公投脱欧、欧洲法庭仲裁宣布英国可以启动脱欧谈判之后英国民众曾经集体请愿要求进行第二次公投;顺带一提,根据英国宪法,如果公投后民众请愿数量达到2000万那么就可以启动第二次公投而截止到卡梅伦辞职这份请愿书上已经有了3200万人的联名接近英国人口的一半),而众所周知,这些案例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维持原判……从审判特殊案件的步骤——参照现有法律条文→援引先例→交付上级法院处理——来看,此次请愿不仅法律上意义不大与程序正义相违背而且也鲜有先例可以支持这种行为。
基于以上三点,笔者没有在该请愿书上签字。
但是,让笔者觉得很奇怪的是,有一些人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谁有资格做真相的审判者?律法?舆论?还是联名投票?我也很想很想惩罚陈世峰,但你们冷静想一想,伦理上你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但杀死一个罪犯非但不犯法还是正义了吗?对我来说是一件细思极恐的事情。这可是在联名杀人啊。谁也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哪怕他是罪犯。他要是真的被判了死刑,在我看来,我的手上是有鲜血的,我也就成了“善良”的杀人犯,你们也是。”
那就先来驳斥这种观点吧!
任何规则——法律也好道德也罢——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束缚人性当中阴暗面并且释放人性中的光明面以求人类的行为可以向有利于作为一个种群的人类也就是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与道德都是为了惩恶扬善趋社会之利避人性之害,说得更简单粗暴一点就是一切法律道德都是为了伸张正义而生——还有什么比社会的利益人类的权利是更大的正义呢?
由此进一步可得,审判的目的不同于取证与考据,后二者才是为了发现真相,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取证与考据获得的真相来维护社会的利益人类的权利以期正义得到伸张。所以“真相的审判者”这一说法本身就有漏洞,律法也好舆论也罢乃至法官本人,都不是真相的审判者而是正义的审判者。只是因为法律上认为真相即是正义所以我们采用真相来指代正义罢了。
其次,杀人不对,所以我们不应当杀死杀人者否则我们就是联名杀人我们自己手上也沾了罪孽?这种说法实在很难让人信服。我们之所以希望杀死陈世峰,是因为我们很难找到比剥夺生命更好的惩治他的方法——终身监禁然后让他在监狱里忏悔?想多了哥们儿杀人犯真正洗心革面者虽众但死到临头还是认为自己没错的也大有人在。而要知道我们这么做绝不仅仅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一腔怒火更是希望通过这种手段来惩罚陈世峰进而达到惩戒所有妄图剥夺他人生命的狂悖之徒好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事实上我国法律之所以保留死刑绝不仅是出于前文所述的那种杀人偿命的朴实价值观而是为了杀一儆百以震慑所有以身试法之人并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加上我国素来重视人的生命以至于有人认为爱情、信仰、真理、自由都没有生命重要所以在江歌的母亲以及广大吃瓜群众看来,没有什么比剥夺陈世峰的生命是对他更大的惩罚,也就是说他们完全有理由也有权利要求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尽管这不一定符合法律尊严而且法官也不一定会如是执行,但是他们依然可以选择这么做。或者说我们没有资格要求江歌妈妈不发起这一活动抑或是阻止广大网民参加这一活动,我们更没有资格鼓吹圣母式的价值观进而批判否定他们的价值观;毕竟,违法必究有罪就坚决依法惩处本就是法律精神的第一要义!
再来谈谈程序正义的说法。我们先来解析一下这个词语:程序正义的重点是程序但它的核心依然是正义。如果从这个方向去理解,那么程序正义本身就包含两种不完全相同的意义:一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正义的目的也需要用正义的手段来达成”;二是更为基础但也更常为大家所忽略的“程序正义本身也是为了伸张正义而生”。由此可得,如果正义的目的本身已经不能达成,那么程序正义的意义又在哪里呢?这让我想到了汉娜·阿伦特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私以为这本书之所以为人所推崇,不只是因为平庸之恶概念的提出和对犹太人自身民族性的反思,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是它通过一场槽点无数的审判向世人诠释了伸张正义的内涵:以色列不顾刑法追诉期限(17年)时隔18年后绑架艾希曼来到耶路撒冷接受审判,是的,每一步都不为程序正义所容;但是以色列政府用他们的实际行动兑现了他们对犹太人民许下的那个正义必将得到伸张的承诺。尽管手段残酷时间长久可不管怎么说,正义已得伸张。所以,在我看来,通过程序正义的观点来否定江歌母亲和一众网友伸张我们心中的正义的决心,这种行为无异于践踏正义本身!
最后是关于有人把它与历史上有名的思维难题“电车难题”和“炸弹难题”相提并论的说法。实际上我认为这三者并无太多的可比性。“电车难题”侧重探讨为天下人而牺牲一人是否正确而“炸弹难题”则偏向拷问善良与正义本身孰轻孰重,这与江歌案中请愿所涉及的程序正义问题关联其实都不大,因此这种援引思维难题中的例证进而说明请愿的行为是错的的论证方式本身就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我的良知告诉我,不应该在这份请愿书上签字,所以我没有参与联名;但是我的良心拷问着我的理智,所以我选择了转发给更多的人而没有去质疑任何参与这次请愿活动的人 ,毕竟我们没有人希望正义缺席,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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