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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堵老赖有妙招,网络仲裁或救“现金贷”于水火

围堵老赖有妙招,网络仲裁或救“现金贷”于水火

作者: 无讼法务 | 来源:发表于2017-12-29 11:40 被阅读110次

    文/杨清然 无讼法务特约作者

    引言: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正式引领“现金贷”步入后监管时代。

    第一部分 “现金贷”新政引爆逾期

    “现金贷”新政与本文相关要点有三:

    要点一:利率“一刀切”,严格控制在年利率24%、36%以内。

    新政前,各互金平台为维持盈利,年利率一般均超36%(法定保护红线),即最高院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此次监管爸爸的一纸明令,迫使各互金平台为寻求生存,必须大幅削减成本。

    要点二:禁止不当催收。

    新政以负面清单形式列举不当催收的范围,包括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虽此次未明确各列举项目具体的方式及程度,但仅就明确“骚扰”一项,便将现存催收团队的传统催收方式戴了手铐,可预知,随着监管具体实施细则落地,为求合规,各互金平台,尤其是上市公司、持牌金融机构会更倾向以法定方式催收。

    要点三:禁收“砍头息”。

    砍头息的收取,在业内颇为普遍,对各大互金平台而言,其不仅是一种实在的保障,更是加速现金回笼的手段。此次监管明令禁止,更加速了“现金贷”市场的优胜劣汰。

    综上,“现金贷”新政的下发,意味着监管拟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严控利率,封堵资金渠道,明确业务原则等方式,整顿“现金贷”市场畸高利率、过度借贷等乱象,对“现金贷”行业未来整体规范运作而言是利好;但同时,也激发了“老赖”们抱团拒偿的热情,各平台逾期入催率大幅上扬,催收行业短期内业务爆表,催收成本也水涨船高。各互金平台一方面需要大刀阔斧缩减成本;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催收投入,一时,进退维谷。

    第二部分 网络仲裁“天将降大任”

    一、网络仲裁具备可行性

    其一,发展网络仲裁具备政策导向。

    网络仲裁并非一个新事物,早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即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其二,网络仲裁具有成效,符合司法实践需求。

    随着全国智慧法院的逐步落地、完善,网络仲裁与其实现线上对接,突破了执行效率瓶颈,执行任务由“风餐露宿”,变为“一键收关”。根据人民法院报专访内容披露: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多个部门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以及身份证、出入境证照、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等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以金融机构为例,就与574家银行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其三,网络仲裁符合市场需求。

    随着“现金贷”新政出台,网络仲裁因其“高性价比”成为市场的宠儿。其不仅在贷前对“潜伏的老赖军团”形成威慑,将整个“现金贷”业务引入合规路径,更在贷后大显身手,赋予各大互金平台(尤其是拟上市或已上市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互金平台)催收团队或专业催收公司“催收”尚方宝剑,大幅削减成本,让红线利率下“现金贷”业务实现可持续盈利存在可能。

    二、网络仲裁准备工作及业务流程

    (一)准备工作

    1、制定网络仲裁规则及相应范本(以广州网络仲裁规则及衢州网络仲裁规则为参考);

    2、招聘专职仲裁员或内部人员安排(内部培训系统操作);

    3、仲裁院对接网络签约平台、可靠时间戳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4、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地)及电子送达方式(邮箱及手机号码)、送达地址、嵌入交易平台以打通电子保全存证通道。

    (二)业务流程

    1、提交材料(身份认证、申请书、证据等);

    2、受理(预交费);

    3、通知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答辩与反请求;

    5、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6、管辖异议;

    7、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8、仲裁庭组成;

    9、书面审理(珠海仲)、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

    10、结案(和解、调解、裁决);

    11、送达文书(线上或线下),电子归档;

    12、委托各地律师批量处理执行事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13、法院立案、分案到执行法官;

    14、财产保全(申报财产线索或主动查证财产线索,并依法保全);

    15、失信人黑名单(拒不执行),一般不保证回流。

    (三)网络仲裁优势

    总结:“现金贷”新政下,监管爸爸勒令“现金贷”业务向最高院民间借贷看齐,不论是严控利率,禁“砍头息”,还是对暴力催收亮黄牌,均直接导致各家互金平台“逾期率”暴涨,迫使各大现金贷平台另辟蹊径,削减成本,以在此生死存亡之秋得以喘息。此时,网络仲裁作为一种高效、廉价的贷后催收方式成为大势所趋。随着智慧法院的推广、落地,未来有望在两三年内完成法院执行布局,完善信用网络体系,“失信”成本加码,进一步推动执行效率,最终封堵“老哥”军团的“失信行为”,釜底抽薪。

    附件:

    衢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仲裁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庭组成

    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于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一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发送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或反请求申请,逾期提出反请求,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本会应当于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一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一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如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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