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判决书在网络上引起了小范围的讨论,将案情梳理下来,不由让人感觉啼笑皆非。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6至7月,家住北京朝阳区的雷先生分5次领取了小米支付公司支付的网络现金红包合计0.13元,小米支付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的要求,按照偶然所得为雷先生代缴了个税。出于方便,小米支付公司还将其他获得红包的人个税合并以雷先生的名义申报纳税,共计申报个税25元。
2018年4月,雷先生接到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障中心通知,因小米支付公司为他缴纳了个税,致使他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补贴政策,因此低保审核、住房补贴和政府相关审核未能通过。雷先生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多次往返相关部门,终于争取到了社保中心的暂时通过,但想到期间的奔波和不便,于是愤而将小米支付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的判决结果,由于小米支付公司擅自以雷先生的名义为其他红包获得者申报应税收入,侵犯了雷先生的姓名权,法院判决小米支付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雷先生递交书面道歉信,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纵观整个案情的始末,其实小米支付公司为雷先生代缴了个税而导致其不能享受公租房政策,根源并不在小米支付公司或者税收规定,而是在于社会保障部门对于被补贴人不能有纳税记录的要求。由于该规定仅看是否有纳税记录,并不考虑税款性质或金额,因此,即使在完全依法合规的操作下,小米支付公司帮雷先生代缴的个税是偶然所得且仅为0.04元,也依旧会造成他不能享受补贴政策的后果。对于雷先生来说,因为不到两毛钱的红包而差点丢失享受保障的资格,完全是“因小失大”了。
无独有偶,2月中旬,网络上突然爆出了一个言之凿凿的说法:新个税存在“大坑”!原来,记者通过采访普通市民和致电相关部门咨询热线发现:由于个税免征额提升、加上专项附加扣除,不少人就不再需要缴纳个税了,然而以北京为例,非京籍人士在北京购房购车,需要有连续5年的缴税记录,如果充分享受个税优惠而零纳税,就可能无法购车购房。
很快,税务部门就辟谣,指出该篇报道在调查的过程中混淆了“零纳税”和“零申报”的概念。其实早在去年的12月5日,国税总局已经考虑到新个税改革对此的影响,并于发布了55号公告,宣布将个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在该文件的解读中,国税总局特别说明“零纳税”是指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记录。
由此可见,在这两件事情里面,虽然起因是“税”,但纯粹是背锅,实在是冤得很——凭什么死板地认为,交了个税=不需要低保?而在“谣言”事件中,国税总局对此问题已经提前进行了考虑,可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误读以及与现有政策不衔接的情况。但话又说回来,虽然记者的调查方式存在偏差,但毕竟也认真一一打电话分别问了税务、交管等部门的热线电话,可以说,记者采取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即符合无相关专业知识的普罗大众可以获得的结论。
总体而言,近年来税务政策变化太快,确实容易出现和其他部门、地方政策衔接不上的问题。具体而言,可能出现的情况有:
1、由于其他部门相关政策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导致纳税人难以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如就业登记管理部门未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规定字样,导致企业或个人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或者未跟进最新的政策将完税证明改为纳税记录,认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2、地方限购政策要求纳税最低金额,导致享受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小失大”;
3、部分政策的适用条件过于设置生硬,未能考虑实际情况。例如雷先生的情况中,低金额的偶然所得个税并不能说明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不应因此将其从低保对象中排除。
在最近对很多方面进行的学习中发现,哪怕决策制定者并没有刻意要为难大家、甚至是希望创造实惠和便利,但是确实涉及太多历史遗留问题、环节和部门,需要梳理的东西太多了。一方面唯有自己也努力跟上政策变化的脚步,如有可能,尽量反映相关问题推动改善。再不济,至少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利。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