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supportLists]一、 [endif]书证
[if !supportLists](1) [endif]到案经过
此证据说明使用技术侦查确定手机使用人是王丽荣,讯问王丽荣得知是王涛给他,王涛供认抢劫杀人。
[if !supportLists](2) [endif]情况说明
此证据说明第四次因设备损坏,只有图像没有声音,其余笔录均有录音录像。
[if !supportLists](3) [endif]监控录像说明
此证据说明案发时7.45分王涛出席在棉纺厂路口,距离案发地一千米。
[if !supportLists](4) [endif]手机通话详单
此证据说明被害人与对象黄渤的通话情况。
共犯张宁与犯罪嫌疑人王涛在5.48分通话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if !supportLists](1) [endif]手机在保安市西桥洞下捡到
[if !supportLists](2) [endif]原侯家货运站附近水泥道抢劫一个女人的红色包。四十多岁,带了口罩,上半身橘黄色风衣。新安小区捡到手机
[if !supportLists](3) [endif]拘留告知
[if !supportLists](4) [endif]伙同张宁在棉纺厂附近玉米地抢劫,晚上八点独自前往,拿了一把卡簧刀。看到一个女人进行抢劫,发现对方比较漂亮想要强奸,拿刀抵住对方脖子,让她脱衣服。她趁我拖裤子的时候跑了,我把她拽到,她用手抓我手和脸,我觉得他糊弄我,我就想弄死她,用刀捅了她肚子两刀。把刀丢在一旁。类似风衣的深色外套,蓝色牛仔裤。卡簧刀双刃,十五公分。当时害怕赶紧逃跑,顾不上拿财物。没有拿手机
[if !supportLists](5) [endif]杀人事实同第四次供述相同,手机是在新安小区捡到。
[if !supportLists](6) [endif]没有扎对方脖子,用刀扎了肚子,但是对方挣扎,是否划到脖子记不住了。白色手机是在新安小区附近捡的,具体哪天记不住了
[if !supportLists](7) [endif]否认抢劫,强奸事实,案发时在家打麻将。手机在新安小区还是西桥洞捡的记不清了。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证人证言
[if !supportLists](1) [endif]张宁证言:和王涛商量在棉纺厂附近进行抢劫,因为肚子不舒服我没有去。
[if !supportLists](2) [endif]杨黎明证言:报案发现女尸,黑色风衣,蓝色毛衣,白色内衣,黑色女士背包。
[if !supportLists](3) [endif]黄渤,死者对象证明:晚上六点半进行了通话与死者。女友手机不见了,清点遗物。白色华为手机。
[if !supportLists](4) [endif]王丽荣:嫌疑人妹妹,手机是王涛给的。
[if !supportLists](5) [endif]刘芳证明:嫌疑人妻子,13号王涛去向我不清楚。
[if !supportLists](6) [endif]吴先明证明:隔壁邻居,晚上七点见到嫌疑人外出。
[if !supportLists](7) [endif]李月证明:隔壁邻居,晚上七点多见到嫌疑人外出。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现场勘验笔录
此证据说明案发现场位于棉纺厂玉米地,女尸,上身赤裸,下身蓝色牛仔裤。
左脖子有创口,长度6cm,深度2cm,创缘整齐,无组织间桥。腹部创口两处,创缘整齐,创角锐,无组织间桥,创口长度3cm,深达腹腔。
尸体指甲缝隙提取皮屑物质。
尸体西侧尖刀一把
东侧黑色女士背包,
一枚足印。
衣物(风衣、毛衣、内衣)
(2)指认笔录
此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地点指认和指认丢弃凶器的地方。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DNA检验报告
此证据说明尖刀血迹与被害人相同。
皮屑DNA与王涛相同。
(2)尸体检验报告
此证据说明死者颈部横型裂伤10cm,创缘整齐,被锐器隔断气管、颈动脉,致命伤。
上腹部正中长2.8cm创口,深8cm,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
右腹部下部1.6cm,创口深5cm,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
[if !supportLists](5) [endif]足迹检验
此证据说明现场提取的足迹模本是报案人杨黎明所有。
[if !supportLists](6) [endif]司法精神病鉴定书
此证据说明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if !supportLists](7) [endif]价格鉴定
此证据说明手机价格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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