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讲述职业培训这一块,有针对国家的,有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针对企业的。
- 第66条 国家需要培养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个人素质,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措施确保增强劳动者的就业和工作能力。
- 第6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劳动者的再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开展,当然是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政府应该将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 第68条 单位应该建立培训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按字面意思应该是国家提供的),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 第69条 国家来规定职业的分类标准,规定职业相关必备技能,采取资格证书制度,需要有备案的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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