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338.2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1-07-10 18:05 被阅读0次

    334
    “那你其实是要说···”——我们用这个说法把人从一个表达形式引到另一个表达形式。

    这里,我们对于句子要表达的东西,单纯在一种图象论下来理解。虽然这里指出的是表达式本身的意义,而非感觉表达式那样嵌入用法所表达的意义。
    这里的问题,可以考虑罗素的指称词组的情况。我们并不能单凭表达式的形式就保证它具有意谓。一个指称词组意谓对象的条件,是其语词表达式的概念可以为一个对象所谓述。
    比如:a只有一个孩子b,b是男的。那么“a的儿子”指谓b。但是“a的女儿”没有所指,或者说其指谓为空。这里,两个表达式的具有相同的形式。

    这里的问题,就是w随后指出的:
    从一个表达,到它的意谓的表达,之间已经是一种现成给出的关系。似乎只要前者存在,后者就自然也已经存在。一个表达式给出来就是其意谓受到保证的根据了。
    这是不对的。w在随后一个角的三等分的例子里指出了这种情况。

    但是只是从文本中举数学的例子之前的语法阐述部分来看,w考虑的是一个表达式和另一个表达式之间的过渡还是未发生的时,把它看作已经发生了。
    那么,这里的两个表达式之间,是什么关系:用弗雷格的划分来看。是涵义的相等,还是意义的相等?
    这里进行的,是思想的厘清,基于对事实的把捉。这个事实是在一个场景里,基于我们在考虑的东西而作出的思考。但是在两个表达式之间,如果后一个说出了前一个要表达的东西,前者的意谓,那么,这里也还并不是把前者看作在后者那里现成的东西。从前者到后者的合法的或合理的,合乎逻辑的推进,基于问题意识在某种逻辑形式的指引之下对于前者的演绎。这样的话,这里就是一种实践中的形式的思想之于行动的给出蓝图的指引。是材料和形式的思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说在材料中含有形式的思想。形式在材料而言只是不能否认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在形式的思想给出之先,还是非存在。
    所以,“那你其实是要说···” 混淆的是非存在和存在的区别。

    关于数学中三等分一个角的例子,指出了要说的东西的存在,或表达式有意义并不基于表达式自身的给出来。还要考虑这个表达式的思想内部的逻辑配置的情况。
    在这个例子里,则是去作这个分角的事情,结果是三等分的不可分。因此这个句子没有意义。
    楼巍指出,我们基于可以二等分,就基于语言形式自然地以为“三等分或任何一个别的自然数的等分”是有意义的。有意义基于它是可行的。这是一种基于语言的表达方式带来的意义上的错觉。
    这里还可以考虑指称词组的情况。一个短语,作为指称词组的条件:其语词表达式的概念部分可以为对象所谓述。

    335
    翻译指出的是不同表达式涵义相同的情况。我们基于语种的不同被规定使用不同的表达式。
    描述的情况呢?思想要符合事实,或者说它意谓真。

    考虑一个例子。有时我们有一种感觉,然后基于对它的描述,剖析,产生出具体的诉诸语言的思想来。这感觉是怎样的一种东西?
    它靠近或属于前面的情况,还是后面的情况?

    这里是不是涉及事实的客观性?一个思想从一副图画的描述中产生出来,句子的涵义——思想:对象处于概念之下,这里的经验概念或者没有想到,只要考虑到,就必然是这个概念。
    比如这个红苹果。或者我没有考虑到它的颜色,不会产生它是红的这个思想。只要我考虑到它的颜色,那么产生的思想只能是它是红的,而不是绿的,或别的颜色。

    335 我们 努力 寻找—— 例如 在 写信 的 时候—— 正确地 表达 我们 思想 的 语词 之际, 发生 的 是什么? 这种 说法 把 上述 过程 同 翻译 和 描述 的 过程 等量齐观: 思想 就在 那里( 可说 先 已经 在那里), 我们 只是 在 寻找 思想 的 表达式。

    思想 就在 那里( 可说 先 已经 在那里)。指出的,就是基于事实的客观性,确定性的情况。我们在思维中把捉到一个客观思想,而非一个随意的思想。
    是不是这么理解?

    第二段。表达式和思想是同时出现的或存在的。这里,是不是还是要区分主观/客观的不同情况。一个事实无论我是否认知到它,思考它,它总是存在的。但是,说我有一个表达式和我有一个思想,指出的是我对于事态的考虑到,想到。
    可以说在我想到一个思想,我断言之先,存在事实。但是那个事实还并非是我认知到的,断言产生的事实。
    事实强调知识的客观性。我有一个思想,强调的是我的认知,意识到的东西。虽然认知到的思想总还是事实的图像。
    一个例子就是我在了解提出语言的基于使用而有语境中的用法,以及相应的意义的产生。在阅读哲学研究之先是没有认知的。这个思想就还不是我所有的。或者科学的学习,它们是事实,但是在了解它们之先,我却并不具有关于这些事实的思想。

    336-338
    这几节指出想嵌入语境的情况。我们想一个东西,总是在一种“处境、人类习俗和建制之中”。

    339 思想 并不是 什么 无形 的 过程, 给予 言谈 以 生命 和 意义, 而我 们 可以 把 它 从 言谈 上 剥下 来, 就 像 魔鬼 把 笨人 注 41 的 影子 从 地上 捡 走。—— 但 什么 叫“ 不是 无形的 过程”? 是不是 我 知道 有 某些 无形 的 过程, 只不过 思想 不是 其中之一? 不然, 我 刚才 想用 原始 的 方式 来 解释“ 思想” 一 词 的 含义, 窘迫 之中 拿来“ 无形 的 过程” 一语 应付。

    把思想看作无形的过程,类似于图像之于事实。这里的无形,指的是作为看的见的现象中的对象和过程。
    这就涉及事物和关于事物的意识的区别。事物是看得见的,现象中的东西。但是关于事物的意识,不是对象,不是看得见的东西。
    但是我们存在于意识之中,但是主观的表象仅仅是一些材料性的东西,我们基于表象要把捉的不是表象自身,而是客观的思想,进一步,基于真,考虑客观的事实。从主观表象到客观对象和思想之间的跨越是如何发生的?
    实体x,它如此这般。
    如此这般的实体。
    我们从如此这般到如此这般的(),就是从主观表象进到客观对象。我们可以说感觉红。但是,当我们说红的某物时,指出的是一个概念。红的太阳,这指出的是一个客观的对象。太阳红彤彤的。这指出的是一个客观的思想。
    红的某物,可以看作让我感觉红的某物。但是考虑w指出的疼斑的例子。疼不能归于对象而只能归于主体。这样,就要考虑感觉或表象的区分。
    感觉红,是对象的性质引起的我的感觉的直观。并且,这种对象的性质和感觉的联系,是一种信息的传递,而非物质的传递。我看见太阳的红,或不看太阳,并不影响太阳的红的性质本身。
    但是在疼斑的情况中,如果是化学反应引起的接触它的皮肤的疼,那么,这里的疼的原因,是一种我的皮肤参与的化学反应,而非仅仅是对象的性质的东西。我不能把疼归于对象的性质。设想一个仙人掌的例子。它上面有一簇一簇的毛刺。当我手碰触毛刺时,会疼。但是如果用一个渐变来看,如果疼就弱化为触觉。这时,感觉就开始归于对象的性质。对象的尖锐或圆滑,软硬,冷热(温度高低)。
    疼是这样一种感觉,在其中,对象的性质和感觉之间的联系已经失去了一种线性的关联。留下的仅仅是神经自身受到或轻或重的损伤时的生理反应。
    对于感觉,可以划分为归于对象的信息,和归于人的表象。归于人的感觉有其原因,但是其原因和感觉之间,有着非直观的因果链。
    而一种性质归于对象的情况里,是意识和意识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意识的产生总是有着复杂的生理心理过程中的因果链条。但是,意识作为关于某物的意识,它最终要以对象的性质为内容。

    关于某物的意识,和某物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根本不同的。
    这种根本的不同,正是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
    凭什么能这么说?
    我们说关于某物的意识时,总不是以意识或表象自身作为对象的东西,而是以意识的对象作为谈论的对象。
    意识和语言对于对象的谈论,

    1
    在社会生活中,按日常语言的语言分析,我们要把一个人的言行不是从一个审美的自由的对象,以人作为主体的显现来看,而是要把它看作日常的东西的考虑之下的行为方式的东西。
    这并不否定他作为主体的情况,但是在这里,只是就事论事,处于事情之中。而人作为主体在于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在于对于实践的目的的判断和选择。而这里,在人的言行中,是领会一件人做出来的事情,领会一个实践活动,领会一种目的,而非领会目的的选择过程的东西:价值判断,根据什么作出选择,so。在看见的言行中,并不体现人作为主体的情况。

    但是,日常语言的分析,从人的言行中解析出其行为方式。这行为方式却是对于其实践的目的的显现。它就是其价值判断的结果。由此,我们通过一个人的言行,它做出来的事情来归纳其价值判断的倾向。虽然言行是社会参与的结果,实践的目的,考虑的东西,是基于对语境的领会,并非自己凭空生出。但是,考虑到社会的复杂和多种面向,这里始终为个体的选择留下了主观性的空间。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一个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面向。
    或者说,一个社会现象,它的理解是没有余地的么?基于一种生活形式的领会,我们理解到一种遵从规则。这是人对于社会生活的客观性的承接。但是,我们又时刻难以否认,人作为主体的事实。这就是说,我可以理解一种遵从规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就要遵从规则把它做出来。理解和参与是两回事。一种语言游戏的参与有赖于对它的理解,但是反过来,理解一种语言游戏只是参与它的必要条件,而非参与它的充分条件。我们不能从理解推出遵从规则的行动。
    而在理解活动中,如果我们考虑到参与者作为主体的情况,就能对于有更多的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具有领会的能力。那些在客观的行为方式中参杂别的考虑而有所变形的言行。这种改变,或者是原来考虑的东西不受改变的情况下增加了新的考虑的东西,或者,直接就改变了原来所考虑的东西。

    但是,从看见的言行的遵从规则的理解,生活形式的领会,是对于做出来的东西的理解。而价值判断,或伦理命题在于对还没有做出来的东西作出判断,要考虑其判断的根据。
    这样,从看见的东西的领会和理解能得到的,是一种行为方式。它可以体现一种价值判断。但是,它也可以并不体现价值判断:仅仅是盲目地遵从规则,基于语境的领会。
    我们怎么区分两者?怎么知道这里一个人的言行是前者还是后者?
    纵贯一个人不同事情中的言行的综观里来,就是伦理命题或价值判断的东西的考虑。它们能贯穿不同的事情作为它们的综观的统一的根据。这就是一个人的风格的东西。

    这样,价值判断如果要有一种谈论的意义,它首先就要是要把它做出来的东西。
    也许,关于与价值判断或伦理命题,现在适当在阅读过程中作一点逻辑的延展之内的设想,却还不适于过多判断。先着眼于w论述的逻辑清理。先了解其思想的逻辑。

    2
    也许,人要充满斗志:和自己的愚蠢和无知搏斗。以及勇敢:点出逻辑上不自洽的东西,甘冒一点冒犯的风险。冒犯对一个人如果是必要的,那么它于我就是必要的(去做)。
    以:竭力回到事情本身。
    同时,抱有善意,和承受善意的准备。

    3
    哲学考察普遍逻辑。它的奇妙是,人离开具体的事情,在理想的东西里思考,经常会想到一些自以为然实则不然的思想。就此而言,逻辑是基于反思而非直觉的。

    4
    科学是概念思维。而哲学则是逻辑的反思。前者建立在概念的探索上,后者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上。
    概念之于事物,事实,逻辑之于思维规律,或思想,是类似的。
    我们使用概念描述现象。使用逻辑描述我们的思想的形式。逻辑的发见拓展我们自觉的思维的维度。
    如同货币之于交易,是媒介。逻辑通思想,则是普遍的形式。逻辑和思想之间的关系,类比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之于实体的关系。

    5
    就逻辑而言,我也许天分不好。但是了解逻辑并非基于天分好坏,而是它在日常里作为任务向我提出来了。我需要处理它。

    6
    现实是怎么承载应然的?
    物质在必然律的意义上服从自然规律。这里,自然现象是在其自身中显示出其对于自然规律的必然地服从。必然律是对于现象的理解所考虑的东西,自然现象的理解就是使用必然律或对象方面客观的普遍规律来达成综观的统一。可以把必然律看作自然现象的理解中逻辑固有的配置。
    自然现象应该服从自然规律。这句话等于就是说自然现象服从自然规律。这里的应然不过是源于必然的分析命题。我们谈论一件必然发生的事情的应然,并没有说出任何新的东西来。但是误用在于我们把应然在此渲染上主观色彩,仿佛这里具有自由意志的决断。这可以看作w的本质主义的情况。

    但是,我们还是在日常合理地谈论价值判断或伦理命题,它的基础是什么?
    一种是自由约定产生的对于参与约定各方的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这是在日常生活中嵌入经验事务的。
    还有一种,是离开语境对于人的自我认知的考虑,而来的人的行动的内源和自发性。譬如关于人性的考虑,人作为主体的谈论。但是这样一来,就有一种人的本质的观点。在w看来,这里有一种本质主义的立场。这是w反对的。
    但是,w考虑的是语言之于意义的联系的情况。这里的人和人性认知,或人作为主体作为一种自我认知和自我设定,这里不是一种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
    但是,把人的行动看作这种内在驱动的表达时,这里就又是一种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了。哪里有表达,哪里就有语言和意义的相对。
    只是,这里的内在的驱动,还不是足以产生出行动来的遵从规则,而只是指出一种行动的目的的东西,行动的一种原则性。单单这种原则性,还不足以作为行动的理解。理解还要落在实处。而从一种原则性到行动之间,如同涵义之于意谓,不同的表达式可以涵义不同而意谓相同。这里是基于同一个原则性可以产生不同的行动,这里还有在遵从规则的意义上还没有为原则性所确定下来指出来的东西,从而留下了这种随意性。

    当科学对自然现象基于自然规律作出理解时,这里也有一种表达的情况:现象是对于自然规律的表达。类比于说出的语言游戏嵌入语言之外的语境,在理解和行动时,语言游戏嵌入遵从规则之中。自然现象可以看作造物主所设定的自然法则的表达。不同的是,自然现象中的对象,具有一种实在性。虽然它在进一步自身作为整体时又可以具有部分的分析,而部分到整体之间还是基于自然规律的作用方式的结合。但是,就其作为一个对象,不再分析内部组成,处于现象的运动中时,它具有实在性。这点和语言符号不同。语词永远要基于意义参与句子。语词本身永远没有一种自身的实在性。
    但是,可以把概念词之于概念的固有用法看作一体的东西,进而作为原子的东西参与整体的表达么?逻辑原子论。
    看逻辑哲学论中把语言看作事态的图画的思路,就是这样的。描述事态的命题,就需要作出一种逻辑原子论式的理解和使用。在这里,语词自身具有某种实在性的表达。在w,名称指谓的对象还是空的,但是句子中的概念,是基于概念词指出的。
    科学命题就是图象式的。在语词/概念上,是一种固有用法,有一种本质主义:我们在化学里使用H2O来表示水的时候,是在水在化学反应里总是基于其化学分子式的角色参与,因此,H2O就是水在化学反应中角色的东西,它就是水在化学反应中的本质。我们并不在化学之外的日常语境中把水看作H2O。一个干渴的人关注的是一大杯水,是足以解渴的量的水。冰雕时,艺人考虑的是冰的硬度脆度透明度和密度这些质地上的东西,并不考虑其分子式,即使是这种分子式对于这种质地具有因果的联系。
    科学语言的本质主义和逻辑原子论的原因,在于对象自身没有意识和意志,它的运动/现象,必然地或单纯地服从自然规律。
    而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是人的言行的理解和使用。规范人的言行的理解和使用的,是人对于行为方式和遵从规则的自觉。这里就有一种意识的运用。离开这种有意识,则人的言行作为看见的东西就产生不出来了。这点有别于自然现象:物质无知不觉,恰恰这种不自觉或无意识使得自然现象并无任何内在意识的成分的影响参入进来,它就是单纯的服从自然规律本身的结果。因此,在自然现象里是一种因果的决定。只有我们人在认知自然现象,试图理解自然现象时,会谈论一种自然现象的根据——自然规律。而在人的现象——言行的使用和理解时,我们却不是那么关注因果,而是谈论一种根据。我们根据一种遵从规则或行为规范来使用和理解人的言行。(这算逻辑的决定么?)我们不理解一种语言游戏,就没法使用它,我们没法参与一种语言游戏。

    伦理判断归于内在的理念,那不同理念之间怎么谈?
    但是,把伦理命题归于语境中看到的东西,行为方式,这也过了。在语言的理解中撇开伦理命题是一种处理方法。伦理命题没法谈。不是不能给出一个伦理命题,但是伦理命题没法用逻辑能说清楚。考虑弗雷格那里的逻辑对象,真,推理,数。在一般语言的句子中,对象不是可以通过概念给出的。在弗雷格的工作里,概念可以为对象所谓述,是对象可以在句子里基于概念给出的条件。
    在w的语言游戏,则需要一种综观的正确或成功。成功本身就是标准。比如写出一个数列的教学中,符合教学目的写出来的下一位,就是成功的。或者在现象里,预测的事情发生了,就是成功的。

    逻辑并不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什么是有价值的,但是指出一些不该做的,一些是无意义的东西。基于逻辑指出诉求的空无。譬如我们要画一个方的圆。方的圆,作为诉求对象,是不存在的,由此导致这个诉求本身的不可能。

    对于价值判断,其根据是一些没有根据的东西。它们往往呈现为一些文化的偶然性。这样的价值判断谈不上对错。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时候会考虑价值?基于一种合法或合理性。
    离开人的自觉或有意识的行动,就谈不上价值判断。大自然没有应然。离开自我认知没有应然。
    荣格指出人们把价值判断归于意识。而意识是什么?离开对象和事情,意识不过是空的。心理学考察指出的这个现象还是很有启发的。它指出一种误用。价值判断中人的自觉不可或缺。但是单单归于人的理念是过头了。有着康德的先验概念作出先验运用的情况。那么,人在其中,是怎么一种情况?
    人作为主体,仅仅指出一种原则性,它还为任何价值判断留下经验的位置。这是一种价值判断的普遍形式的指出。
    相反,价值判断的根据一旦粘染上经验内容,那么它就不是普遍原则了。就在原则环节排挤了经验的东西,导致经验情况中盲目的忽视经验情况的价值判断,后者带来实践的诉求的产生。

    7
    理解,预测,的规则可以是任意的东西。比如2 4 6 8 10,写出下一位。我可以随意写出一个数,然后重复这个数列。
    这里唯一的要求是,有根据。
    这里的根据就是我们学习一个语言游戏时所面对的事情。学习一个语言游戏不是用一种制度文化的传统中既有的东西来综观它,而是学习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因此,这里是作出综观的根据的东西本身作为既有系统里的选项之外的东西的探索。我们设想一种行为方式或遵从规则,然后验证它。验证基于的,也是科学探究中一样的实证。成功地预测是一种实证。但是有限的实证只是带来有限的成立。它对于证伪保持一种开放性。任何一次证伪,就否定这个设想。

    但是,根据链有终点。这里指出的是我们在根本上总是要使用某种方式来综观看到的东西,并且不同的根据之间可以呈现为一种并行但是不同时被考虑到的情况之中。这就是文化背景的东西,我们信奉的东西。它们不再有根据了。我们就是如此这般地看待事情的。虽然我们在遇到不同的人时也可能发见不同的看待事情的方式,但是不同文化之间很难就局部简单地判断是非。而不同文化系统之间,可以作比较,可以整理其间的逻辑基础,就其逻辑而言作出比较。但是不同文化认同在于做出来的事情,这里不仅是知识的问题。当然,逻辑分析有助于在不同文化之间作出贯通,架起沟通和过渡的桥梁。在潜移默化中改造文化认同。
    就知识而言,不同文化作为不同的对象,是客观的不受知识所影响。但是对于分析者本人,这种逻辑的梳理却是直接影响着他的文化的逻辑基础。特别是,在普遍逻辑的部分的公共性客观性而言,知识改变文化基因。在实在性方面比如地域的气候地理条件带来的日常处理事务的特殊性而言,考虑的东西的差异是合法的。带来不同地域之间总体上人的性情的差异。

    学习一个语言游戏,和作出科学的猜想,是类似的。区别在于实证的实在性的基底的不同。一个是人的现象,一个是自然现象。前者归于考虑的东西对于行为的规范作用,后者归于现象中给出下一步。这里都需要预测和实证。

    8
    回到325
    ——“ 火 会 烧伤 我, 这种 确信 是以 归纳 为 根据 的。” 这可 是说 我自己 推论 道“ 我 总是 被 火 烧伤, 因此 火 现在 还会 烧伤 我”? 抑或 从前 的 经验 是我 确信 的 原因 而 不是 其 根据? 从前 的 经验 可是 确信 的 原因? 这 取决于 我们 借以 考察 确信 现象 的 假说 体系、 自然规律 的 体系。

    我们 的 信心 有没有 理由?—— 人们 把 什么 当作 有理由 的,—— 显示 出 他们 怎样 思想 怎样 生活。

    326 这 理所当然, 那 不合情理。 注 40 但 理 由之 链 是有 尽头 的。

    8·1
    原因可以是不合逻辑的。处于因果中的对象可以对因果不自觉。但是根据,一定是自觉地或有意识地运用,具有合乎逻辑的要求或标准。对于画出一个圆的方的要求,我们可以根据其不合逻辑而指出其不可能,而非尝试努力去做。
    对于物质对象,处于与自然现象中,就是这样的。物质对象无知不觉。它不作决断。并且正因为不作决断,才恰好使得自身所参与的自然现象表现为服从一种自然规律。
    对于人的社会活动。人首先要具有一种自我认知,以及社会的事实认知,以及,语言游戏的遵从规则具有认知或领会,才能以其为轴心来理解语言游戏,或使用一个语言游戏。轴心的东西是看不见的,看见的东西/语言游戏要嵌接于其上才能得到合乎目的(意义的表达)的使用和理解。

    8·11
    因果可以是自然规律的作用,存在于自然现象之中。因和果作为单纯的对象,而其自身并无自觉。我们可以离开人,不考虑认识者的人单纯地谈论现象中的因果。这里人之于现象,是认知者和被认知者的关系。类似于逻辑哲学论对于命题的考察,一切思想都是人的意识中构造出来的,但是思想之中并不含有构造者的人的成分。这里有一种超越性。正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这种超越,或者说构造它又不参与其中,使得人可以在基于句子的涵义的思想和事态之间呈现一种图像的关系。意识作为某物的意识,这么一种意识和对象之间的关系。
    但是根据一定存在于人的有意识的言行之中。人的言行作为对象,它自身具有自觉。离开人,“根据”的使用的语法配置就不完整了。我们谈论根据的时候,谈的不是对象自身如何如何,而是某人根据什么作出相应的决断以致行动。

    根据可以看作一种原因,类比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因。

    也可以说到一种目的因。它带来的行动的遵从规则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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