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空心菜 编辑∣二氧化碳
《洞穴奇案》——你会选择牺牲自我,还是吃掉同伴?很久之前得到一本法律普及小书——《洞穴奇案》,篇幅不长,只有百来页。看前面部分的时候案件之“奇”引人入胜,看到后面就渐渐有些困难了,因为伴随着各种辩论和思考,一思考就容易犯困,这本书自然成为了一段时间的最佳入眠书籍。
在还没看完的时候,我总喜欢向人“炫耀”这本书有多么精彩,但总是词不达意,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借着旅途上的缓慢时光,终于把这本小书看完,顺便梳理了书中的有趣观点。
1949年,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虚构了一个案件以及五位大法官对于此案的判决书,有趣的是,五份判决意见依据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后来这一案件被评价为最伟大的假想公案,成为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
案件是这样子的: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公众一边倒地同情四名探险者,为了不出现无效判决,陪审团只做特别裁决,即陪审团只需认定事实,至于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由法庭判决,最终在事实确定的情况下初审法院判决谋杀罪名成立并判处绞刑。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五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两人赞成有罪,两人赞成无罪,一人弃权。由于最高法院观点不一,论证不相上下,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四名被告被执行绞刑。
以上是著名的洞穴探险者案的原型,50年之后的1998年,法哲学家萨伯,也即是本书的作者,在原案件的基础上又虚构了一个“漏网之鱼”——第五位谋杀者,这位被捕的荒野老人承认自己是五十年前被困的探险者之一,杀死并且吃掉一位同伴,但他否认自己犯了谋杀罪。初审法院以五十年前的判例为由,判决谋杀罪成立并判处绞刑。案件同样上诉到最高法院,萨伯效仿富勒,给我们提供了九个新的观点——九名大法官九份不一样的判决意见。
为了让这九个新观点更加丰富,萨伯给当年的案件增加了一些有趣的设定,特别是关于无线设备的设定:
1、被困20天后发现探险者携带了无线设备,探险者经询问得知至少还要10天才能获救并且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几乎不可能再活10天.
2、沉寂许久后探险者问如果吃掉一个同伴的血肉能否再活10天,医生很不情愿地回复可以,再问如果通过抽签决定谁该被吃掉是否可行,救援现场的医生、法官、政府官员、牧师或神父都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而后通讯中断了。
3、探险者恰好带了骰子,在掷骰子之前,最初提议的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并建议大家再等一个星期但遭到大家的一致反对,一名同伴要替他掷骰子时要求他是否认同方法的公平性,威特莫尔没有否认。
4、事后得知在被困的第23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吃掉了,在被困的第32天,营救成功,营救过程中牺牲了十名营救人员。
我极力想把文章的字数控制在一千多字,但发现尽了最大的努力,一千字才能勉强把案件的背景说清楚,更不要说是富勒的五个观点以及萨伯的九个新观点了。
从1949年至今,讨论已经持续了70年,围绕一个虚拟的案件讨论这么长时间有意义吗?正如本书的推荐人,台湾中研院副院长曾志朗开始所说的,那不过是“一群穿黑袍、戴白色假发的人,穷极无聊在一起耍嘴皮的记录罢了”。
但仔细读完后,会发现这种讨论不仅局限于法律,还有道德、政治、哲学。书中涉及到的许多讨论,任何一个拎出来都足够学者们作为学术专题来研究,譬如实定法和自然法、法律语言和法律目的、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司法性立法和立法机构立法、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理由和免责事由、犯罪意图和故意、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等。
而不管是富勒还是萨伯,他们并没有卖弄他们高深的法理知识,故意把观点说的晦涩难懂,而是通过一个有趣的案件,以及十四位法官的“嘴皮”,把几十年来的各种法学流派的观点通俗地展现,这也就是他们的高明之处。
这种高明在本书的作者萨伯身上体现得更加淋漓精致。他先把富勒的五个观点展示一遍,在他第一个新观点也即是第六个法官的有罪判决意见中,提出了本案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还详细阐述了六个不成立的理由;紧接着在第七个法官的判决意见中,又认为紧急避难成立,并且提出了六个成立的针对性反驳理由。这还算其次,第七位法官还认为前六个法官都判的不好:判有罪的两位法官判得太简单,无视了案件的复杂性,判无罪的三位在法律范围之外滥用了个人道德,而弃权的那位是个怂货,哈哈。
作者显然没有给前六名法官反驳的机会。我不知道在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不是也要这样按顺序发言,不然的话前六位法官知道后还不知道会怎样讨回面子。但这种安排只是作者展示观点的“把戏”罢了,倒不必较真。
有必要说一下洞穴奇案虽然是虚构的,但却是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有两个著名的案例,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英国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这两个案例都在海难后发生了杀人,一个是为了给救生艇减负,一个是为了生存果腹。
如果说那两个案例离我们有点遥远,我举两个可能不太恰当但大家又比较熟悉的案子,于欢“辱母”杀人案和昆山反杀案。2016年于欢案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认定属于防卫过当,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两年后,也即去年8月份,在昆山反杀案中,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撤销立案。
我举这两个案例不是想说判得好不好,作为门外汉的我也没这样的资格,只是这两个案件和本书中的很多讨论都有重合的地方,比如说犯罪意图和故意、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难。记得司考老师说过,在实践中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准就是看有没有重伤或死人的结果,只要死人了肯定就防卫过当。因此这两个案件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特别是从于欢案到昆山案的进步,我希望这是法理学以及司法审判的进步,而不仅仅是受扫黑除恶任务的影响。
尽管如此,我认为这种进步还远不够。从本书的观点来看,几十年前,西方学者就已经在死刑与生命神圣原则的冲突问题上,思考死刑的必要性,而我国依然是死刑罪名众多的少数国家之一。
我们都憎恨犯罪,特别在面对拐卖、强奸、毒品犯罪上,都是恨得咬牙切齿。但如果断案仅凭道德和民意,那就简单多了,也就不会有十四位大法官的这些争论了。
回到本书的结论,萨伯再次效仿了富勒的做法,在九个观点中有四个认同有罪,四个认同无罪,最后一个法官申请回避,所以在不相上下的争论中,被告被维持有罪并执行绞刑。这样的做法想必是不想给这场持续了70年的讨论画上句号吧。
最后我一直在想,我不如书中法官博学专业,给不出第十五个判决意见,但假设自己就是探险者之一,我又会如何选择。
是牺牲自我成全大家,还是坚持等死,抑或是杀掉同伴?如果很不幸地成为了像威特摩尔那样的倒霉蛋,被同伴吃掉,我又希望法律怎么处置他们?如果自己的牺牲换来的是同伴的死刑,那这种牺牲岂不是轻于鸿毛了么。
小彩蛋:第一次使用思维导图,把书中十四位大法官的观点进行了梳理,感兴趣的朋友可私信我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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