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为被执行人留足5到8年的租金即可。
建议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明确表示:“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为唯一住房,那么申请执行人同意扣除5-8年的租金,作为被执行人的安置金。”因为在(2020)沪0118执异73号中,被执行人提出唯一住房的执行异议,但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未承诺给予安置金为由,支持了执行异议的请求。
依据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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