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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结构体与共用体

9.结构体与共用体

作者: 后备干部 | 来源:发表于2017-02-04 21:08 被阅读0次

    1.共用体

    • 共用体的概念 :
    • 使几个不同的变量共占同一段内存的结构称为 “共用体”类型的结构。
    • 定义共用体类型变量的一般形式为:
    union 共用体名
    {          
           成员表列
    }变量表列;
    

    例如:

     union data             union data
    {                 {
             int i;               int i;
           char ch; 或          char ch;
           float f;             float f;
    }a,b,c;                };
                          union data a,b,c;
    

    1.1共用体和结构体的比较:

    • 结构体变量所占内存长度是各成员占的内存长度之和。每个成员分别占有其自己的内存单元
    • 共用体变量所占的内存长度等于最长的成员的长度。
    • 例如: 上面定义的“共用体”变量a、b、c各占4个字节(因为一个实/整型变量占4个字节),而不是各占4+1+4=7个字节。

    1.2共用体变量的引用方式

    • 只有先定义了共用体变量才能引用它,而且不能引用共用体变量,而只能引用共用体变量中的成员。
    • 例如:前面定义了a、b、c为共用体变量
      a.i (引用共用体变量中的整型变量i)
      a.ch(引用共用体变量中的字符变量ch)
      a.f (引用共用体变量中的实型变量f)

    1.3共用体类型数据的特点

    • 同一个内存段可以用来存放几种不同类型的成员,但在每一瞬时只能存放其中一种,而不是同时存放几种。
    • 共用体变量中起作用的成员是最后一次存放的成员,在存入一个新的成员后原有的成员就失去作用。
    • 共用体变量的地址和它的各成员的地址都是同一地址。
    • 不能对共用体变量名赋值,也不能企图引用变量名来得到一个值,又不能在定义共用体变量时对它初始化。
    • 不能把共用体变量作为函数参数,也不能使函数带回共用体变量,但可以使用指向共用体变量的指针
    • 共用体类型可以出现在结构体类型定义中,也可以定义共用体数组。反之,结构体也可以出现在共用体类型定义中,数组也可以作为共用体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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